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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污)水直接排放於海邊或排水幹線,視為排放於一般水體,其排放水質應符合放流水標準,惟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仍應先取得排放許可證,始得排放,且本署正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規定研究實施總量管制之可行性,該工業區既正規劃中,建請開發單位須一併考量鄰近水體之涵容能力,俾避免影響水體之水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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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4147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0 年 10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廢 (污) 水直接排放於海邊或排水幹線,視為排放於一般水體,其排 放水質應符合放流水標準,惟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仍應先 取得排放許可證,始得排放,且本署正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規定研 究實施總量管制之可行性,該工業區既正規劃中,建請開發單位須一 併考量鄰近水量之涵容能力,俾避免影響水體之水質。 二 至廢 (污) 水若處理達放流水標準,而仍採管線排放,則對其有關之 最初稀釋率規定,本署將考慮於修訂中之「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 放廢 (污) 水管理辦法」再予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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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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