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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國立○○大學農學院附設農業試驗場倘屬實驗室(或研究室)性質,則其排放之廢水,自應依「學術及研究機構之實驗室(或研究室)」業別之放流水標準管制。至於該試驗場如非單一之實驗室(研究室)機構,尚有其餘生活污水,宜請該試驗場自行區分實驗室(或研究室)廢水及生活污水,否則相混而無法區分之廢(污)水,其水質仍應符合「學術及研究機構之實驗室(或研究室)」業別之流水標準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22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03 月 19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國立台灣大學農學院附設農業試驗場倘屬實驗室 (或研究室) 性質,則其
          排放之廢水,自應依「學術及研究機構之實驗室 (或研究室) 」業別之放
          流水標準管制。至於該試驗場如非單一之實驗室 (研究室) 機構,尚有餘
          生活污水,宜請該試驗場自行區分實驗室 (或研究室) 廢水及生活污水,
          否則相混而無法區分之廢 (污) 水,其水質仍應符合「學術及研究機構之
          實驗室 (或研究室) 」業別之放流水標準。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