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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國立○○大學農學院附設農業試驗場倘屬實驗室(或研究室)性質,則其排放之廢水,自應依「學術及研究機構之實驗室(或研究室)」業別之放流水標準管制。至於該試驗場如非單一之實驗室(研究室)機構,尚有其餘生活污水,宜請該試驗場自行區分實驗室(或研究室)廢水及生活污水,否則相混而無法區分之廢(污)水,其水質仍應符合「學術及研究機構之實驗室(或研究室)」業別之流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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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22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0 年 03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國立台灣大學農學院附設農業試驗場倘屬實驗室 (或研究室) 性質,則其 排放之廢水,自應依「學術及研究機構之實驗室 (或研究室) 」業別之放 流水標準管制。至於該試驗場如非單一之實驗室 (研究室) 機構,尚有餘 生活污水,宜請該試驗場自行區分實驗室 (或研究室) 廢水及生活污水, 否則相混而無法區分之廢 (污) 水,其水質仍應符合「學術及研究機構之 實驗室 (或研究室) 」業別之放流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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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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