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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港區內擱淺之待解船體,港務單位遲未處置者,雖無相關環保管制法令可資適用,惟發生地點屬高雄港務局管轄,自得依商港法第十六條等之規定由港務單位依職權管制或代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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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269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0 年 03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本案雖無相關環保管制法令可資適用,惟發生地點屬高雄港務局管轄,自 得依商港法第十六條等之規定由港務單位依職權管制或代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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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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