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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按下水道法第八條明訂工業區應設專用下水道,又下水道法公布前各公、私工業區已設置之下水道適用下水道法之規定,為內政部七十年二月十四日臺( 78 )內營字第六七二九○號函明定。故工業區已設置下水道系統,應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十二款所稱之污水下水道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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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5432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1 年 01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按下水道法第八條明訂工業區應設專用下水道,又下水道法公布前各 公、私工業區已設置之下水道適用下水道法之規定,為內政部七十八 年二月十四日臺 (78) 內營字第六七二九○號函明定。故工業區倘已 設置下水道系統,應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十二款所稱之污水下 水道系統。 二 已設置下水道系統之工業區,雖尚未經主管機關依下水道法第九條指 定或設置下水道機構,然工業區及其管理單位係依「促進產業升級條 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設置,工業區管理單位既依該規定設置,實質已 負責該區下水道之管理,從而事業倘已依規定納入該工業區污水下水 道系統並具有該工業區管理單位出具之同意接管證明文件,應予適用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所稱「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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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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