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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事業單位所排廢水欲以管線排放於海洋,其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修正後為第十三條第四項所定辦法)申請核可;今楠梓加工區未設聯合污水處理設施,則其管制對象自為個別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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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769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79 年 06 月 2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事業單位所排廢水欲以管線排放於海洋,其應依 (舊)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條報經省 (市) 主管機關核可;今楠梓加工區未設聯合污水處理 設施,則其管制對象自為個別事業單位。 二 有關各事業排放廢水無專用污水下水道,而採明渠收集,若其中途未 排入其他承受水體而逕排入海洋放流管線,則自可適用「事業廢水以 管線排放於海洋標準」,惟應自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報經省 (市) 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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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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