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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台灣地區沿海水區範圍、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公告事項三、備註規定:「廢水管線排放口出口半徑二公里之範圍內之水體得列為次一級之水體」,乃預留污染源排入之擴散區域;左營海洋放流管位於乙類海域,自應適用乙類管制標準,不得因其排入致海域品質降低而適用較低一類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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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3251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78 年 11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台灣地區沿海水區範圍、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公告事項三、備註 ,規定:「廢水管線排放口出口半徑二公里之範圍內之水體得列為次 一級之水體」,乃預留污染源排入之擴散區域;左營海洋放流管位於 乙類海域,自應適用乙類管制標準,不得因其排入,致海域品質降低 而適用較低一類之標準。 二 對於海洋放流管線之設置、變更或廢止,依事業廢水管理辦法規定, 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或報備,故對於管線之設置、變更及廢止 之許可及管制對象為管線之管理單位。至於事業單位所排廢水如欲以 管線排放於海洋,其所衍生之放流口變更或設置問題,各事業單位仍 應檢附管線之許可設置證明文件,依 (舊)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報經 省 (市) 主管機關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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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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