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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表面水溫差係指放流口五百公尺處之水溫與背景站水溫之比較溫度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080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1 月 2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一  關於放流水直接排放於海洋者,自排放口五百公尺處之表面水溫差不
              得超過攝氏四度;放流水排放於一般水體,其放流口之水溫不得超過
              攝氏三十五度。
          二  表面水溫差係指放流口五百公尺處之水溫與背景站水溫之比較溫度。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