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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增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其適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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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3000369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1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增設空氣污染防制設 備,其適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4 條所稱變 更,指設備之更換或擴增、製程、原(物)料、燃料或產品之改變, 致年許可排放量增加達一定規模者。另查許可辦法第 23 條第 1 項 第 2 款規定,改用低污染性原(物)料或燃料、拆除或停止使用產 生空氣污染之設施、增設防制設施或提升防制效率者,應於事實發生 後 30 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審核機關提出申請。管制重點主要 在規範公私場所污染源製程設施及其相關操作條件異動,致與許可核 定內容不同,而未涉及許可辦法規定之變更者,應向審核機關重新申 請操作許可證,俾利確保空氣污染物排放能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 規定。 二、本案○○○○股份有限公司函提為因應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 排放標準加嚴對廢氣燃燒塔管制,以符合正常操作下排放之廢氣不使 用廢氣燃燒塔處理之規定,將原導入廢氣燃燒塔處理之相同來源常態 廢氣,改排入防制設備高溫氧化爐處理,提昇廢氣處理效率。本次改 善案倘係將操作許可證原核定之廢氣燃燒塔所處理之廢氣,將其改排 入高溫氧化爐處理,則屬因增設防制設施或提昇防制效率而與操作許 可證記載內容不符,未涉及本法第 24 條所稱之變更及許可辦法第 2 3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之製程、設施或操作條件異動者,應依固 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辦理許可證異動之申請。 三、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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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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