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廠函詢其觸媒氧化器排放氮氧化物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疑義一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11073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1 月 03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廠函詢其觸媒氧化器排放氮氧
化物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本署 96 年 11 月 28 日公告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
染防制費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規定」,燃燒或
氧化處理揮發性有機物之防制設施係採用「其他鍋爐或燃燒污染源製
程氣」之排放係數為 15.219Skg-SOx/km3-製程氣、2.243kg-NOx
/km3- 製程氣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空污費),因與業者
實際檢測結果差異太大,遂於 100 年 12 月 28 日舉辦公聽研商會
議,依據業者實際檢測數據,於 101 年 1 月 19 日新增公告「以
燃燒或氧化處理揮發性有機物之防制設施」之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排
放係數,分別為 15.21 9Skg-SOx/km3- 製程氣、0.012kg-NOx/km
3-製程氣,以利採排放係數計算其排放量之業者,據以申繳空污費。
二、本案貴轄○○公司○○廠來函說明,其特殊之觸媒氧化器並不適用本
署公告其他燃燒或氧化程序所訂定之「以燃燒或氧化處理揮發性有機
物之防制設施」之氮氧化物排放係數一節,為落實空污費依實際排放
量徵收之精神,倘公私場所對採公告排放係數計算空污費結果與實際
排放現況不同,得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7 條規定,逕依其
固定污染源產品產量、原(物)料使用量、燃料使用量、檢測結果或
其他有關資料,計算其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並依同辦法相
關規定,據以結算應繳空污費,以落實公私場所申繳空污費之公平原
則。有關固定污染源空污費徵收、申報、審查、查核、結算、核算、
核定與追補繳作業等事項,本署業已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辦理。本案涉及該廠權益,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及認
定後,逕復該廠。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