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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台端對廢棄木材為燃料之小型垃圾熱水爐建議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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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8008576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9 月 2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台端對廢棄木材為燃料之小型垃圾熱水爐建議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之規定﹕「公私場 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 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審核機關申請核發設置許可證,並依許可 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設置完成後於實際操作前,必須再提出符合 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經過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取得 操作許可證,始得操作。 二、依據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 污染源中各行業之廢棄物焚化程序(含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係 指同一公私場所,所有廢棄物焚化爐總設計或實際處理量為 400 公 斤/小時以下者。管制重點主要規範各行業之廢棄物焚化程序應妥善 做好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以避免排放臭味、揮發性有機物、硫氧化物 、氮氧化物、粒狀物、戴奧辛等空氣污染物。 三、前項之規範主要係預防污染於未然,藉由污染源設置前審查,確保業 者於符合各項法規規定之前提下,方能設置及操作,公私場所亦可從 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中瞭解應符合之規定及應盡之 義務。台端申復書函中述明之小型垃圾熱水爐以每日一公噸以下之一 般及事業廢棄木材為燃料者,採以樣品爐經檢驗後核發認可書及簡化 申請表格、審查規費降低之請求與建議,本署納入酌參,作為法規修 正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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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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