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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公發布日(Date) 115.03.27
法規內文(Content)
第  一  條     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以下簡稱本標準)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 一級公共用水:指經消毒處理即可供公共給水之水源。
    • 二級公共用水:指需經混凝、沈澱、過濾、消毒等一般通用之淨水方法處理可供公共給水之水源。
    • 三級公共用水:指經活性碳吸附、離子交換、逆滲透等特殊或高度處理可供公共給水之水源。
    • 一級水產用水:在陸域地面水體,指可供鱒魚、香魚及鱸魚培養用水之水源。
    • 二級水產用水:在陸域地面水體,指可供鰱魚、草魚及貝類培養用水之水源。
    • 一級工業用水:指可供製造用水之水源
    • 二級工業用水:指可供冷卻用水之水源。
第  三  條     陸域地面水體分類係依水體特質規範其適用性質及其相關環境基準,非為限制水體之用途。
其相關環境基準關係保護人體健康及保護生活環境,分別規定保護生活環境相關基準如附表一及保護人體健康相關環境基準如附表二。
第  四  條     陸域地面水體分類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其適用性質如下:
  • 甲類:適用於一級公共用水、乙類、丙類、丁類及戊類。
  • 乙類:適用於二級公共用水、一級水產用水、丙類、丁類及戊類。
  • 丙類:適用於三級公共用水、二級水產用水、一級工業用水、水域遊憩、丁類及戊類。
  • 丁類:適用於灌溉用水、二級工業用水及環境保育。
  • 戊類:適用環境保育。
第  五  條     陸域地面水體經自淨或整治後達到相關環境基準時,即不得降低其水體分類及相關環境基準值。
第  六  條     本標準所列水質之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第  七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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