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3.23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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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不含廢機動車輛類及廢照明光源類)」,自115年7月1日生效
主管機關: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發布機關:
環境部
發布日期:
115.03.12
發布字號:
環部授循字第1156104622號公告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不含廢機動車輛類及廢照明光源類)
內
容:
主 旨:修正「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不含廢機動車輛類及廢照
明光源類)」(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 據: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五條。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15年3月12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並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pdf
圖表附件:
附件 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表(不含廢機動車輛類及廢照明光源類).pdf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