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補助地方環保機關人力支援計畫作業要點」第3、5、6點,自115年1月1日生效
| 主管機關: |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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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環境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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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114.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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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字號: |
環部授循字第1146124900A號函 |
| 異動性質: |
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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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補助地方環保機關人力支援計畫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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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一、為因應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制為環境部,新
增地方環保機關業務,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以下簡稱本署)規劃補助
地方環保機關進用契約人力辦理新增業務,以利政策推動執行及作為
地方環保機關申請計畫補助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直轄市及縣(市)環保機關。
三、本要點補助採定額補助方式辦理,每進用一人,補助經費設算如下:
(一)十二個月薪資︰比照月酬薪點二八○,每點折合率依行政院核定數
額調整(一百十五年為新臺幣(下同)139.1 元)。
(二)一‧五個月年終獎金︰須為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仍在職之計畫進
用人員,全年度在職者給予一‧五個月薪資之年終獎金;非全年度
在職者,依當年度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
前項定額補助經費中,地方環保機關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所定之財力分級,編列地方配合款;本署補助款則為
扣除地方配合款後之差額。各級地方配合款比率如下:
(一)第一級:百分之三十五。
(二)第二級:百分之二十五。
(三)第三級(直轄市):百分之二十五。
(四)第三級(縣市):百分之二十。
(五)第四級:百分之十五。
(六)第五級:百分之十。
計畫進用人員服務未滿一年者,本署補助款及地方配合款依預計在職
月數比例核給。
計畫進用人員之資格、進用方式、核薪、考核及職稱調整事項,應由
地方環保機關依其內部規定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自行訂定與辦理
。本署不補助考核晉級、提敘費用,亦不補助其他人事費用(如退休
金、資遣費、勞保費、健保費、勞工職災保險、工資墊償金、加班費
、差旅費等)。
若地方環保機關基於維護人員權益之需要,提供優於本署定額補助之
薪資、獎金或其他福利者,其差額由地方環保機關自行籌措辦理。
四、工作內容:本要點補助計畫人員應以辦理新增業務為主(詳下所列)
(一)源頭管理業務
1.綠色設計、源頭減量及產品使用再生料之推動。
2.循環採購、產品資訊揭露、自主回收及維修策略及量能建置之推
動。
(二)特定民生消費品循環業務
1.紡織品(服飾)環保化設計、循環採購、多元回收、再使用及再
利用與再生料使用之推動。
2.行動電話回收促進、多元回收與循環採購之推動。
(三)物料資源循環業務
1.生物質、有機化學物質之源頭掌握、再利用及使用與處理等循環
業務之推動。
2.可燃廢棄物燃料化及能源化之推動。
3.推動再生粒料多元去化管道、海事工程應用。
4.金屬及化學品資源循環推動。
(四)因應新興及須關注廢棄物清除處理(含石綿建材廢棄物之清理)。
(五)強化應回收廢棄物管理業務
1.加強回收處理業管理,包含優化作業環境、防災訓練及碳管理推
廣,並推廣再生料循環使用體系、開拓多元去化管道。
2.針對不易回收之應回收廢棄物加強回收政策宣導,廢機動車輛占
用道路查報、張貼、拖吊等工作。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交辦事項。
五、補助作業方式:
(一)地方環保機關應依據本署補助經費,於函文指定期限內研提經機關
首長核定之申請補助計畫書(如附件)送本署審核,申請補助計畫
書應具備內容項目如下:
1.計畫名稱及現況說明。
2.計畫目標及預期效益(應以量化說明)。
3.計畫經費估算表。
4.每期支用狀況表。
(二)地方環保機關應依各機關預算執行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本署補
助計畫經費,執行時應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不得請求追加補助款
。如確因業務實際需要,必須檢討修正原核定計畫項目時,應於變
更計畫前,檢送修正後計畫及修正前後經費明細對照表報本署同意
。
(三)地方環保機關辦理本署補助計畫,原則應在年度內執行完畢,並依
據計畫進用人員年度內實際在職月數(日數)辦理經費結算;如年
度結算前人員有異動,地方環保機關須先辦理計畫變更,執行結果
如有賸餘,並應將賸餘款繳回本署。
六、補助撥款原則及相關規定:
(一)本要點補助經費分二次辦理撥付:
1.第一次於計畫核定後撥付前三個月所需經費。
2.第二次核撥後續核計數額,由受補助單位檢具進用人員之勞動契
約及薪資資料、投保證明等相關資料申請核撥。
(二)受補助地方環保機關應於計畫核定後,申請第一期款撥付前至本署
「預算會計暨財務管理資訊整合平台」系統依本署授予簽證主號,
登錄相關經費結構資料,原則每月至少應填報一次補助款執行數。
(三)補助經費以當年度執行完畢為原則,並於預算會計暨財務管理資訊
整合平台填報結案,並檢附相關資料辦理結案事宜。
(四)辦理經費結算時,本署補助款及地方配合款薪資部分應依計畫進用
人員實際在職月數核給,不足一個月部分按實際在職日數核給;年
終獎金部分,依其實際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但十二月三十一日未在
職者,不給予年終獎金。
七、管考查核:
(一)本計畫查核項目,包括計畫執行進度、補助款支用情形、受補助之
地方環保機關內部控管機制及計畫執行效益等。
(二)查核結果,經評定年度計畫執行不佳者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應予以懲
處,並酌予減列該地方環保機關次年度補助款。
(三)經查證地方環保機關未依本要點或相關補助規定辦理,或未配合本
署推動各項環保政策或執行不力,或藉故拒絕或推諉實地查證或查
核,或發現有短列補助預算或移作他用等事實,本署得酌予減撥當
年度補助款、酌減或不予補助該地方環保機關以後年度之計畫經費
。
八、其他:
(一)本要點未盡事宜,得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環境部及所屬機關(構)對地方政府補助處理原則」、「環境
部補助地方機關經費會計作業注意事項」及本署「資源回收管理基
金補助地方機關經費會計作業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辦理,並依據行
政院主計總處修正相關規定滾動更新,下達地方環保機關憑辦。
(二)本要點所需作業表報格式及內容,由本署視需求訂(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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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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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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