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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附表、項次三所列管博
物館、美術館之營運(業)樓地板面積及管制室內場所認定處理原則,詳
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下稱本法)第 3 條規定,室內係指供公
眾使用建築物之密閉或半密閉空間,及大眾運輸工具之搭乘空間;本
部於 106 年 1 月 11 日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
批公告場所」(下稱本公告)用詞定義,管制室內場所指公私場所應
受本法管制之室內空間範圍,以公私場所各建築物之室內空間,經本
公告規定適用本法之全部或一部分室內樓地板面積,並以總和計算之
。又本公告附表項次三,博物館、美術館係指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
、縣(市)政府所設立之公立博物館、美術館,且營運(業)樓地板
面積達 2,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本法立法目的係基於保護公眾之健康,減少室內空氣污染對人體影響
,又因博物館及美術館性質包含存放館藏之倉庫,主要用於存放博物
館珍藏文物、保存、修復及管理,其空間需求大,而該些室內空間並
未對外開放公眾使用,前揭營運(業)樓地板面積認定應以服務民眾
觀賞陳列展示室及入出口服務大廳等實際供公眾使用之營運(業)樓
地板面積總和為限,請各直轄市、縣(市)環保機關依個案實際情形
本權責辦理。
正 本: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環境部法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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