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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6:07

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處理垃圾焚化廠發生緊急事件通報及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環境部處理垃圾焚化廠發生緊急事件通報及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
發布機關: 環境部
發布日期: 113.10.08
發布字號: 環部授管字第1137127209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環境部處理垃圾焚化廠發生緊急事件通報及作業要點
容:
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避免垃圾焚化廠發生緊急事件造成災害擴
    大,並將影響降至最低,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垃圾焚化廠,係指依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
    廠推動方案及臺灣地區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興建工程計畫興建之
    大型垃圾焚化廠。

三、本要點所稱緊急事件,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停爐致轄內一般廢棄物須協助處理。
(二)焚化廠區內發生火災、爆炸事件,或因職業災害、污染事件致人員
      傷亡或環境損害。
(三)因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如地震、水災、風災)致設備損壞。
(四)其他緊急事件。

四、緊急事件之通報作業流程如下:
(一)垃圾焚化廠發生緊急事件時,該廠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應立即進行應變處置,並於第一時間依「環境部處理垃圾焚化廠緊
      急事件通報流程圖」(如附件一),以電話、通訊軟體或傳真等方
      式通報(通報單如附件二)。
(二)本部於受理緊急事件通報後,應迅速進行查證,並依「環境部處理
      垃圾焚化廠緊急事件通報流程圖」及「垃圾焚化廠緊急事件規模及
      通報層級一覽表」(如附件三),以電話、通訊軟體或傳真等方式
      依序進行通報。

五、本部接獲垃圾焚化廠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通報緊急事件後
    ,由本部環境管理署立即進行應變處理,並依「垃圾焚化廠緊急事件
    規模及通報層級一覽表」逐級簽報。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