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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5:13

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查核評鑑要點」規定,名稱並修正為「環境部垃圾能資源回收(熱處理)廠查核評鑑要點」,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
發布機關: 環境部
發布日期: 113.04.17
發布字號: 環部授管字第1137110350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環境部垃圾能資源回收(熱處理)廠查核評鑑要點
容:
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一般廢棄物熱處理設施(以下簡稱垃
    圾處理設施)營運管理及服務績效,並落實垃圾處理設施之操作營運
    與環保機關之監督管理工作,以建立環保設施新形象,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所稱熱處理,包括焚化法、熱解法、熔融法及其他熱處理法
    。

二、本要點所定各項評鑑相關工作,由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
    )負責辦理。

三、本要點之查核評鑑對象,為運轉中每日設計處理量一百公噸以上(含
    )之垃圾熱處理設施及其環保機關,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其查核
    評鑑範圍包含垃圾處理設施之操作、維護、監督與管理等。
(一)依臺灣地區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興建工程計畫所興建者。
(二)依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所興建者。
(三)政府依政府採購法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招標或招商所興
      建且有處理家戶垃圾者。
(四)規劃收受、處理一般廢棄物達每日一百公噸以上者。
(五)其他經本署及地方環保機關共同研商認定者。

四、本署為辦理本要點之相關工作,成立垃圾處理設施查核評鑑小組(以
    下簡稱小組),接受本署諮詢、提供建言並參與查核評鑑工作。小組
    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一般廢棄物管理組組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本署一般廢棄物管理組副組長兼任。小組置委員十五至十九人,除
    召集人、副召集人與本部資源循環署、大氣環境司代表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委員由本署署長就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等遴聘之,任期為
    兩年,其中學者專家人數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又任一性別委員不
    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五、小組會議以每季開會一次為原則,由召集人召集之,並得視實際需要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
    主席。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小組召集
    人、副召集人及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且學者專家委員應親自出席小
    組會議,不得代理。

六、垃圾處理設施及其環保機關之查核評鑑項目如下:
(一)營運績效:係依據各垃圾處理設施於本署焚化廠管理系統(SWIMS
      )之政策指標線上評鑑系統所申報資料計算得之,其項目、計算方
      式與權重由小組決議,申報內容由本署審查。
(二)年度營運成果:由各垃圾處理設施提送經所在地環保機關核可之年
      度營運成果報告書供委員進行書面審查並評定之;其項目、權重及
      辦理方式由小組決議之。
(三)督導查核情形:由本署就各垃圾處理設施營運月報、污染物抽測稽
      查、報表審查、工安情形、教育宣導、行政配合以及各環保機關監
      督管理情形等項目評定之;其中,各垃圾處理設施應於每月二十日
      前,至本署焚化廠管理系統(SWIMS )申報經環保機關核可之前月
      份營運月報供本署審核。另,各環保機關應每年自行辦理垃圾焚化
      廠查核工作。
(四)不定期查核:由本署或由本署邀集委員,視各環保機關監督管理與
      垃圾處理設施操作營運等情形,進行不定期查核並評定之;其項目
      、權重與辦理方式由小組決議之。

七、垃圾處理設施及其環保機關年度查核評鑑成績等第,由小組就該年度
    垃圾處理設施營運績效、年度營運成果、督導查核情形及不定期查核
    等查核評鑑項目評定之;各查核評鑑項目之成績權重,由小組決議之
    。

八、本部得依不同垃圾處理設施經營型態及環保機關組織型態,分組公布
    查核評鑑成績等第。
    本部得對查核評鑑成績優良之垃圾處理設施及環保機關頒發獎牌予以
    獎勵,並函請環保機關對有功人員予以敘獎。本署得對查核評鑑成績
    不良之垃圾處理設施及環保機關增加稽查頻率,並函請環保機關加強
    督導改善。

九、垃圾處理設施及其所在地之環保機關應配合查核評鑑相關事項之執行
    。各環保機關對於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之廢棄物處理、緊急
    支援或協助,依「地方環保機關績效考核計畫」視為重大環保事務項
    目予以加分,倘配合不當致產生廢棄物處理危機,將予以扣分處置,
    並做為整體績效考核之參考。

立法理由: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