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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4 16:31

訂定「環境部環境品質諮詢會設置要點」,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環境部
發布機關: 環境部
發布日期: 113.01.24
發布字號: 環部主字第1131005218號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法規名稱: 環境部環境品質諮詢會設置要點
容:
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高環境品質,邀請有關機關代表或專家
    學者提供意見,特設環境品質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
    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環境政策、環境科技之諮詢事項。
(二)環境品質標準、管理、監測、防治(制)之諮詢事項。
(三)環境影響評估、綠生活轉型、環保產品管理、公害糾紛處理之諮詢
      事項。
(四)所屬機關辦理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廢棄物清除處理、資
      源循環、化學物質管理及災害預防應變、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污染整治之諮詢事項。
(五)所屬機構辦理環境治理、氣候變遷及資源循環之研究發展、認證機
      構管理及人力發展之諮詢事項。
(六)其他有關環境保護之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之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部長指定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部長就有關
    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聘兼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
    專家學者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委員任期屆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應予補
    聘,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由召集人視任務需求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
    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六、本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有關業務單位
    列席或提出報告。

七、本會委員對會議資料、專家學者意見或會議結論應予保密,非經本部
    同意,不得公開。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幕僚作業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現職人員派兼之。

立法理由: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