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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7:53

修正「公害糾紛事件紓處暨蒐證作業程序」部分規定及第3點條文之附表二、第8點條文之附件四,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環境部
發布機關: 環境部
發布日期: 112.11.20
發布字號: 環部綜字第1121321267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公害糾紛事件紓處暨蒐證作業程序
容:
一、為主動、迅速與積極處理造成民眾傷亡、財產損失之公害糾紛事件,
    期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公害事件通報後,進行證據保
    全及鑑定調查,適時啟動公害糾紛紓處作業,以利公害糾紛事件之調
    處或裁決處理,並減輕公害事件影響及避免糾紛擴大,環境部特訂定
    本作業程序。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知公害事件發生後,應依緊急應變體系
    進行應變工作,並應立即派員前往查處、稽查與採樣,作業程序流程
    圖如附件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事件現場應依權責及環境法規執行管制
    及蒐證查處外,如發現有造成民眾傷亡或財產損失時,應啟動紓處作
    業,進一步勘查現場污染狀況及受害情形,並填寫「事件現勘與處理
    紀錄表」(附表一)或稽查紀錄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轄內公害糾紛事件均應於二十四小時內
    至環境部指定之資訊系統填報處置情形。

三、對於造成民眾傷亡或財產損失之公害糾紛事件,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研判符合「公害糾紛緊急紓處案件認定原則」(附表二),
    即認定為緊急公害糾紛事件;若未達認定原則,則屬一般公害糾紛事
    件。
    經認定為緊急公害糾紛事件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必要時應啟動
    「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負責督導所屬依權責分工執行緊急紓處
    應變工作,協調與整合各有關機關採行適切之處理措施及進行必要之
    蒐證調查。

四、環境部就公害糾紛事件之分工及作為如下:
(一)綜合規劃司:應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迅速進行蒐證調查及處
      理作業。
(二)環境管理署暨所轄環境管理中心:於事件現場督察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進行蒐證調查作業。
(三)相關業務單位: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蒐證調查作業、技
      術或設備必要之支援。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緊急紓處應變之蒐證調查作業時,應督導
    所屬各有關機關依附件二權責分工項目即時採行適切之處理措施,必
    要時視事件性質,得邀集其他單位協助處理,並依蒐證調查類別填寫
    查核表單(附表三)。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啟動「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時,應指派機
    關擔任公害糾紛事件損害賠償請求案件之受理窗口,受理民眾求償案
    件,並參與求償審查作業。

七、公害糾紛事件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相關單位執行附件
    三各證據之蒐集作業。
    檢送污染物與環境介質採樣之樣品至合格單位進行檢驗分析,採樣或
    檢測方法應優先參考環境部公告之方法,未定方法者,應先洽詢國家
    環境研究院釐清如何適用相關檢測方法;無相關檢測方法可適用時,
    優先參考先進國家環保機關或國內外相關機關公告之方法。

八、公害糾紛事件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相關單位執行鑑定
    調查,其方式如下:
(一)農林作物、水產生物、畜產動物之受損害受體樣品:除送交專業之
      檢驗機構或單位進行檢測外,尚需進行鑑定調查作業。人體健康方
      面可參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之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
      構名單。農水畜生物類中重金屬之認證實驗室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
      藥物管理署查詢。
(二)損害因果關係必須透過蒐證、調查及鑑定機制來建立,包括:
      1.原因鑑定:探討是何種污染物造成受損害受體之病變或損害。
      2.責任鑑定:對於已知污染物之公害事件追蹤其污染來源,追究污
        染者之責任。
      3.程度鑑定:對於因污染造成公害之事件,查估其危害程度、範圍
        、損失金額等,以供糾紛處理之參考。
(三)對於造成公害事件之污染源或原因、受害民眾健康影響或損害程度
      如有爭議,並引發當地居民圍廠、抗爭求償事件,直轄市、縣(市
      )政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得對爭議部分,視個案特性及需要,
      參採附件四原則邀集由爭議各方推薦之學者專家組成污染事件查證
      、健康影響或損害程度評估小組,以科學、公正客觀之立場審議事
      證、釐清事實,提供必要之蒐證調查作業諮詢或協助判斷。

九、蒐證調查作業完成後,如公害糾紛事件尚未解決或平息,直轄市、縣
    (市)政府應邀集雙方協商加強紓處,力促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以
    解決紛爭。如紓處結果未達成雙方合意,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輔
    導當事人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申請調處賠(補)償等有關事宜,或指導
    當事人循民事途徑解決紛爭。

十、本作業程序所指公害糾紛事件蒐證作業以人為引起之情況為主要處理
    範圍,若事件因天災引起,則以緊急應變及維護民眾安全為優先,蒐
    證步驟時間點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認定,不受本作業
    程序之限制。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