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出版品管理作業規定」,名稱並修正為「環境部出版品管理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環境部 |
發布機關: |
環境部 |
發布日期: |
112.11.09 |
發布字號: |
環部綜字第1121316498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環境部出版品管理作業規定 |
內容: |
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出版品之管理與流通,特訂定本作業
規定。
二、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出版品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相關國
際標準編號規定及出版品統一編號作業規定,編印出版品。
三、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出版或發行出版品前,應檢送二份編號
申請單轉請出版品專責管理單位(綜合規劃司、氣候變遷署、資源循
環署、化學物質管理署、環境管理署及國家環境研究院),利用政府
出版品資訊網向國家圖書館辦理國際標準書號(ISBN)、預行編目(
CIP )、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或國際標準錄音∕錄影資料代碼號
(ISRC)。
四、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出版或發行之出版品,應送出版品專責
管理單位轉送文化部、國家圖書館各二份及立法院國會圖書室一份,
並請各單位寄送出版品至指定圖書館,辦理出版品寄存服務。
五、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出版或發行之出版品,除應送出版品專
責管理單位轉送文化部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外,得依
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規定自行選擇出版品銷售管道,並應與代售單位
訂定展售或總經銷合約書,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代售酬金以不超過出
版品定價之百分之四十為限,銷售款項應悉數繳交國庫。
六、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就其出版或發行之出版品,每種應自行
控存五冊。控存量以外之出版品,其保存期限為五年,逾保存期限者
,出版或發行單位得經簽准後,辦理減價出售、贈送或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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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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