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清潔人員職業安全衛生促進小組設置要點」規定,名稱並修正為「清潔隊員職業安全衛生促進小組設置要點」,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 |
發布機關: |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 |
發布日期: |
112.10.11 |
發布字號: |
環管衛字第1127115076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清潔隊員職業安全衛生促進小組設置要點 |
內容: |
一、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落實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及
自主管理之精神,並確保清潔隊員工作場所之安全及健康,特設置清
潔隊員職業安全衛生促進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清潔隊員,係指廢棄物清理法所稱執行機關內實際從事廢
棄物清除、處理及環境清潔維護等相關人員。前項人員包括隊員、技
工、工友、駕駛、臨時工、代賑工等。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促進地方政府環保機關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二)促請地方政府環保機關落實清潔隊員執行勤務標準作業程序。
(三)促請地方政府環保機關加強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教育訓練。
(四)提供清潔隊員執行勤務安全相關政策建議、規劃及協調,並協助進
行輔導、考核,以落實執行。
(五)促請職業災害發生之地方政府環保機關進行專案報告及檢討改善作
為。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署副署
長兼任。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督導地方政府環保機關推動清潔隊員
職業安全環境衛生組組長擔任,輔助召集人綜理本小組事務;幕僚作
業由本署派員兼辦。
五、本小組置委員二十六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
外,另置委員二十三人,由下列人員擔任,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
五分之二:
(一)中央機關代表三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
全衛生研究所、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各推派一人。
(二)地方政府環保機關代表十人:由六個直轄市政府及四個縣(市)政
府所屬環保機關各推派一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相關主管;縣(市)
政府所屬環保機關於必要時得推派鄉(鎮、市)公所一名職業安全
衛生業務相關主管。
(三)工會代表十人:由全國環保公務機關總工會推派。
六、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有關機關或工會代表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
七、本小組會議原則每季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
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八、本小組之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前項會議,有關機關或工會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
表出席。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或專家
學者列席。
本技術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地方環保機關或有關機關、團體派員
列席。
九、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
立法理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