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99年4月27日環署毒字第0990034790號函釋,自即日停止適用
主管機關: |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
公(發)布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公(發)布日期: |
112.06.26 |
公(發)布字號: |
環署化字第1128111172號函 |
內容: |
主 旨:本署 99 年 4 月 27 日環署毒字第 0990034790 號函釋,自即日停止適
用,請查照。
說 明:旨揭函釋內容所提「全職工作」,已於 105 年 6 月 29 日環署毒字第
1050049766 號令修正「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第九條時
改為「專職工作」,考量函釋內容有所變更,且不合時宜,爰予以停止適
用。
正 本: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署法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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