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循環杯借用服務業者營運補助要點」,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環保署回收基管會 |
發布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布日期: |
112.05.03 |
發布字號: |
環署基字第1121038915號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法規名稱: |
循環杯借用服務業者營運補助要點 |
內容: |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業者積極提供與宣傳循環
杯借用服務,吸引民眾使用,以減少一次用飲料杯使用,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符合「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
告事項四第二款規定之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及依「循環(外借
)杯良好服務指引」取得外借杯良好服務標誌之業者。
三、補助對象申請補助經費以一次為限,並依據其設置循環杯借用服務之
門市數量採分級方式補助,分級標準及補助上限如下:
(一)大型業者:單一業者循環杯門市達三百家以上,補助上限為新臺幣
三百萬元。
(二)中型業者:單一業者循環杯門市達三十家以上,未達三百家,補助
上限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小型業者:單一業者循環杯門市未達三十家,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
十萬元。
四、循環杯營運補助分為門市借杯補助與活動借杯補助,門市借杯補助借
用數量門檻及活動借杯補助借用場次、數量門檻,以中華民國一百十
二年四月至十月統計數量為依據,其營運補助計算方式詳附表一。
五、申請補助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
不予受理。
六、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署提出申請,並於本署預算會計
暨財務管理資訊整合平台填報資料:
(一)補助申請表(附表二)。
(二)循環杯借用及歸還清冊電子檔(含借出或歸還門市、時間、循環杯
代碼)、付款憑證或銷貨收入等足以證明使用量之佐證資料。
(三)開立補助收據或發票(二聯式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
,抬頭均須開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四)「預算會計暨財務管理資訊整合平台(https://bafweb.epa.gov.t
w/tcixw/)」(以下簡稱 BAF 系統)進行線上申請資料填報作業
(年度別請填寫一百十二年)。申請補助者尚未於 BAF 系統申請
過帳號者,請輸入申請單位基本資料、申請帳號及密碼,認證通過
後再登入 BAF 系統。
七、本署受理申請後,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應通知申請補助
者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補
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經駁回者,不再受理其申請。但經本署同意延長
補正期限或再次通知補正者,不在此限。
申請文件經審查屬不可補正者,本署得逕予駁回其申請。
八、循環杯營運補助經本署審核通過者,以電匯方式撥付,本署得於補助
金額內扣除匯款手續費。
九、申請補助者檢具之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本署應撤銷其補助,追
繳已領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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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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