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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05:11

修正「中央空氣品質防制指揮中心設置及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中央空氣污染防制指揮中心設置及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環保署空保處
發布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布日期: 111.08.19
發布字號: 環署空字第1111104268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中央空氣污染防制指揮中心設置及作業要點
容: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為執行「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
    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當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
    達成立條件,成立中央空氣污染防制指揮中心(以下簡稱防制指揮中
    心),協調處理跨區域污染源管制事宜,加強中央空氣污染防制相關
    機關(單位、團體)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繫工作,特訂
    定本要點。

二、成立條件:
(一)當全國除連江縣、金門縣及澎湖縣以外,同時有九個以上直轄市、
      縣(市)成立指揮中心時,成立第二級防制指揮中心,以召開會議
      之形式協調應變管制事宜。
(二)當全國除連江縣、金門縣及澎湖縣以外,同時有九個以上直轄市、
      縣(市)成立指揮中心時,且環保署環境監測及資訊處(以下簡稱
      監資處)預測未來四十八小時空氣品質無減緩惡化之趨勢,經環保
      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理處(以下簡稱空保處)研判有成立必要
      時,成立第一級防制指揮中心,以召開會議之形式協調應變管制事
      宜。

三、組成:
(一)防制指揮中心置指揮官一人;置副指揮官一至二人;置執行長一人
      ;幕僚作業由環保署空保處辦理,環保署監資處及環境督察總隊支
      援,行政後勤由環保署秘書室、政風室及主任秘書室(以下簡稱主
      秘室)新聞公關組負責。
      1.第二級防制指揮中心:指揮官由環保署空保處處長擔任;副指揮
        官由環保署空保處副處長擔任;執行長由環保署空保處處長指定
        簡任級以上人員擔任。
      2.第一級防制指揮中心:指揮官由環保署署長擔任;副指揮官由環
        保署副署長與經濟部次長擔任;執行長由環保署空保處處長擔任
        。
(二)機關代表(各機關一人至三人):分別由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
      衛福部)、教育部、勞動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其他經環保
      署指定之機關(單位、團體)指派可執行協調該部會任務之代表參
      與防制指揮中心。
(三)防制指揮中心組織架構如附圖一所示。
(四)成立地點:防制指揮中心成立於環保署,並得視情況以視訊會議形
      式召開會議。

四、任務分工:
    防制指揮中心指揮官綜理防制指揮中心應變事宜;副指揮官協助指揮
    官綜理防制指揮中心應變事宜;執行長承指揮官之命,執行防制指揮
    中心應變事宜,其餘成員之任務如下:
(一)參與機關
      1.內政部:
        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管制需求,協調警政單位支援機動車
        輛管制工作。(警政署)
      2.經濟部:
     (1)執行電力業調度之工作。(能源局、國營事業委員會(以下簡
          稱國營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
     (2)協助督導電力業與國營事業執行防制計畫。(能源局、國營會
          )
     (3)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管制需求,協調河川管理機關執行
          河川揚塵防制工作。(水利署)
      3.交通部:
     (1)至少每六小時提供一次最新氣象監測與預報資訊。(中央氣象
          局)
     (2)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管制需求,協調交通機關支援國道
          與省道機動車輛限制使用或禁止於特定區域行駛等管制工作。
          (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高公局)、公路總局)
     (3)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管制需求,協調跨區域大眾運輸工
          具支援。(公路總局、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鐵路
          管理局)
     (4)協調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港區範圍內配合宣導執行船舶進
          出港減速,碼頭散裝貨物裝卸作業區域配合加強相關污染防制
          措施。
      4.農委會:
        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管制需求,協調處理露天燃燒稻草、
        果樹枝管制工作。
      5.衛福部:
        密切注意空氣品質嚴重惡化區域急救責任醫院急診、相關門診民
        眾就醫情形,必要時,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輔導急救責任
        醫院加開門診因應。
      6.教育部:
     (1)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各級學校執行相關防護措施。
     (2)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戶外運動賽事單位執行相關防
          護措施。(體育署)
      7.勞動部:
        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勞動檢查機構督導勞工相關防護措
        施執行情形。(職業安全衛生署)
      8.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管制需求,協調科學園區配合執行應
        變工作。(產學及園區業務司)
      9.其他指定機關(單位、團體):
        協助督導所屬單位配合執行業務相關應變措施。
(二)幕僚單位(環保署空保處):
      1.負責防制指揮中心成立前置作業與運作。
      2.通報防制指揮中心之成員啟動相關應變任務。
      3.掌握並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揮中心設置與區域防制措
        施執行情形。
      4.提供應變措施與成果之新聞稿。
(三)支援單位(環保署監資處及環境督察總隊):
      1.每小時提供最新空氣品質監測結果與過去變化趨勢,每六小時視
        空氣污染物濃度及氣象條件之變化提供空氣品質預報資訊。(監
        資處)
      2.提供空氣品質預報與監測結果之新聞稿。(監資處)
      3.督導地方環保機關執行固定污染源應變查核作業,強化環保機關
        推動應變作為力道。(環境督察總隊)
(四)行政後勤單位(環保署秘書室、政風室及主秘室新聞公關組):
      1.負責防制指揮中心行政支援、機關及設施安全、門禁管制有關事
        宜。(秘書室)
      2.協助維護機關安全與協辦門禁管制,並協調幕僚單位於上級長官
        視導時配合隨扈人員執行維安。(政風室)
      3.協助防制指揮中心媒體公關與新聞稿發布。(主秘室新聞公關組
        )

五、作業程序如附圖二:
(一)前置階段:
      1.當環保署幕僚單位(空保處)依據空氣品質預報或通報資料,經
        研判符合成立條件,立即以口頭或書面向署長陳報。
      2.經環保署署長同意後,由幕僚單位(空保處)依據防制指揮中心
        成立等級以電話、簡訊、通訊軟體、傳真或其他適宜方式,通知
        相關機關(單位、團體)於指定時間派員與會處理各項應變事宜
        。
      3.行政後勤單位(環保署秘書室)確認會議系統及設備功能運作等
        ;幕僚單位(空保處)辦理會議資料準備等行政作業。
      4.與會機關(單位、團體):
     (1)第二級防制指揮中心:通知環保署(空保處、監資處、環境督
          察總隊),必要時通知其他參與機關與會。
     (2)第一級防制指揮中心:除通知第二級防制指揮中心之機關(單
          位、團體)外,另增加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農委會、衛
          福部、教育部、勞動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其他指定機
          關(單位、團體)。
(二)成立階段:
      1.幕僚單位(環保署空保處)掌握並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指揮中心成立與區域防制措施執行情形,適時發布新聞稿對外界
        說明,並提醒民眾注意事項。
      2.支援單位(環保署監資處)每小時提供最新空氣品質監測結果與
        過去變化趨勢,每六小時提供一次空氣品質預報資訊。必要時,
        提供空氣品質預報與監測結果之新聞稿。
      3.與會機關(單位、團體)執行業務相關應變任務,適時回報執行
        情形,並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技術諮詢。參與機關(
        單位、團體)如非與會機關(單位、團體)時,亦應維持聯繫窗
        口通訊通暢,協助應變工作推動,與網路填寫回報應變結果。
      4.行政後勤由環保署秘書室負責行政事務、門禁管制、會場安全維
        護與上級長官視導維安。主秘室新聞公關組協助媒體公關等工作
        。
      5.運作方式:
     (1)第二級防制指揮中心:依會議決議辦理,視實際需求召開後續
          會議,報告執行進度與成果。
     (2)第一級防制指揮中心:依會議決議辦理,參與機關(單位、團
          體)、幕僚單位與支援單位彙報執行進度與成果。
(三)解除條件:經幕僚單位研判未達第二點成立條件時,以口頭或書面
      報請指揮官同意後解除防制指揮中心,應變任務解除。幕僚單位並
      以電話、簡訊、通訊軟體、傳真或其他適宜之通報方式,通報各機
      關(單位、團體)。

六、通聯機制:
    成立防制指揮中心時幕僚單位以電話、簡訊、通訊軟體、傳真或其他
    適宜之通報方式,通報各機關(單位、團體)啟動應變任務。
    當未達第二點成立條件時,若環保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管
    制需求協助,將透過通訊軟體即時雙向溝通。

七、媒體宣導:
    防制指揮中心成立時,適時主動發布新聞對外界說明,並提醒民眾注
    意事項。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