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出版品管理作業規定」第3點條文,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環保署管考處 |
發布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布日期: |
110.10.18 |
發布字號: |
環署管字第1101140427B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出版品管理作業規定 |
內容: |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本署出版品之管理與流通
,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署各單位出版品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如附件)規定
之基本形制,辦理編號申請及編印出版品。
三、本署各單位出版或發行出版品前,應檢送二份編號申請單轉請本署出
版品專責管理單位(管考處、檢驗所、訓練所及化學局),利用政府
出版品資訊網向國家圖書館辦理國際標準書號(ISBN)、預行編目(
CIP) 、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或國際標準錄音∕錄影資料代碼號
(ISRC)。
四、本署各單位出版或發行之出版品,應送本署出版品專責管理單位轉送
文化部、國家圖書館各二份及立法院國會圖書室一份,並請各單位寄
送出版品至指定圖書館,辦理出版品寄存服務。
五、本署各單位出版或發行之出版品,除應送本署出版品專責管理單位轉
送文化部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外,得依「政府出版品
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自行選擇出版品銷售管道,並應與代售單位訂定
展售或總經銷合約書,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代售酬金以不超過出版品
定價之百分之四十為限,銷售款項應悉數繳交國庫。
六、本署各單位就其出版或發行之出版品,每種應自行控存五冊。控存量
以外之出版品,其保存期限為五年,逾保存期限者,本署出版或發行
單位得經簽准後,辦理減價出售、贈送或銷毀。
|
立法理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