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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4 16:46

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出版品管理作業規定」第3點條文,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環保署管考處
發布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布日期: 110.10.18
發布字號: 環署管字第1101140427B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出版品管理作業規定
容: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本署出版品之管理與流通
    ,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署各單位出版品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如附件)規定
    之基本形制,辦理編號申請及編印出版品。

三、本署各單位出版或發行出版品前,應檢送二份編號申請單轉請本署出
    版品專責管理單位(管考處、檢驗所、訓練所及化學局),利用政府
    出版品資訊網向國家圖書館辦理國際標準書號(ISBN)、預行編目(
    CIP) 、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或國際標準錄音∕錄影資料代碼號
    (ISRC)。

四、本署各單位出版或發行之出版品,應送本署出版品專責管理單位轉送
    文化部、國家圖書館各二份及立法院國會圖書室一份,並請各單位寄
    送出版品至指定圖書館,辦理出版品寄存服務。

五、本署各單位出版或發行之出版品,除應送本署出版品專責管理單位轉
    送文化部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外,得依「政府出版品
    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自行選擇出版品銷售管道,並應與代售單位訂定
    展售或總經銷合約書,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代售酬金以不超過出版品
    定價之百分之四十為限,銷售款項應悉數繳交國庫。

六、本署各單位就其出版或發行之出版品,每種應自行控存五冊。控存量
    以外之出版品,其保存期限為五年,逾保存期限者,本署出版或發行
    單位得經簽准後,辦理減價出售、贈送或銷毀。

立法理由: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