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考評所屬機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環保署秘書室 |
發布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布日期: |
110.10.15 |
發布字號: |
環署秘字第1101142388號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法規名稱: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考評所屬機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
內容: |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整體提升所屬機關檔案管理品
質與效能,落實機關檔案管理考評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考評對象為本署所屬各機關。
三、考評範圍如下:
(一)檔案點收。
(二)檔案立案編目。
(三)檔案保存與維護。
(四)檔案鑑定與清理。
(五)檔案檢調與應用。
(六)機密檔案管理。
(七)文書檔案資訊化。
(八)計畫規劃與評估。
四、各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底前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
案局)所建置之線上檔案管理作業檢核辦理自行評估,並將自行評估
結果傳送本署。
五、本署為掌握所屬各機關自行評估結果,依檔案局訂定之機關檔案管理
評鑑表定期進行考評,實地考評週期以每三年至少一次為原則,各年
度之考評於當年十二月底前完成。
六、本署於考評三個月前通知受評機關進行考評整備。
七、本署於辦理考評前應籌組考評小組,由本署秘書室主任擔任召集人,
成員包括本署秘書室文書科科長及承辦人員,以及監資處指派之人員
組成,並得視需要邀集本署以外熟稔檔案法令及執行作業細節之專家
學者參與。
八、考評結果之分級標準如下:
(一)優等:考評總分達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考評總分達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乙等:考評總分達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四)丙等:考評總分未達七十分。
九、受評機關應依各級考評建議,持續改善管理措施。
考評結果丙等者,受評機關應依限將改善情形函送本署。本署視其改
善情形辦理輔導,並自考評結果公布一年後進行複檢。
十、受評機關應依本署考評及複檢結果,辦理以下獎懲:
(一)優等者,由本署頒予機關績優獎狀及推薦參加金檔獎,機關相關主
管及主要承辦人員各記功一次;甲等者,機關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
人員各嘉獎二次。
(二)受評機關經本署依第九點第二項進行複檢後,仍未達七十分者,除
有不可抗力因素外,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應予懲處。
十一、推動本署所屬機關檔案管理考評業務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預算支
應。
十二、本署環境督察總隊之檔案管理考評作業,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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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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