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設置要點」第4、6點條文,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環保署土污基管會 |
發布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布日期: |
110.10.06 |
發布字號: |
環署土字第1101134827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設置要點 |
內容: |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本署)為加速推動全國土壤、底泥及地下水
污染預防與整治相關工作,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本法)
第三十條基金管理及運用事宜,特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
會(下稱本管理會)。
二、本管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本署署長之命,綜理會務;另置副執行
秘書、組長、副組長及所屬工作人員若干人,襄理會務與辦理所任事
務;均由本署署長就本署現職人員派兼之,必要時得自行辦理聘用。
三、本管理會之任務應依本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之規定辦理。
四、本管理會得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本署署長及二位副署長為當然
委員,並由本署署長兼任召集人及指定副署長一人兼任副召集人,其
餘外部委員由召集人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擔任,相關任期
及利益迴避注意事項,應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委員任一
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
五、本管理會委員之職掌如下:
(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年度預、決算之審議。
(二)提供本管理會辦理全國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預防與整治重大
政策、方案、計畫及規劃之諮詢建議。
六、本管理會由召集人擔任主席,邀集全體委員定期開會;召集人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代理主席。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機關代表兼任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會議及表決。如涉及審議事項應有
全體委員過半數並親自出席不得代理,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管理會會議召開前,得由本會執行秘書邀集外部委員就本會任務召
開諮詢會議,必要時並得視議題需求,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士列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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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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