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清潔人員職業安全衛生促進小組設置要點」第3、4點,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 |
發布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布日期: |
110.06.04 |
發布字號: |
環署督字第1101069914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清潔人員職業安全衛生促進小組設置要點 |
內容: |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落實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及
自主管理之精神,並確保清潔人員工作場所之安全及健康,特設置清
潔人員職業安全衛生促進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促進地方政府環保機關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二)促請地方政府環保機關落實清潔人員執行勤務標準作業程序。
(三)促請地方政府環保機關加強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教育訓練。
(四)提供清潔人員執行勤務安全相關政策建議、規劃及協調,並協助進
行輔導、考核,以落實執行。
(五)促請職業災害發生之地方政府環保機關進行專案報告及檢討改善作
為。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環境督察總隊總隊長兼任;副召集人一
人,由本署環境督察總隊副總隊長兼任。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環境督察總隊督導地方政府環保機關
推動清潔人員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科科長擔任,輔助召集人綜理本小組
事務;幕僚作業由本署派員兼辦。
四、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七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
外,另置委員二十四人,由下列人員擔任,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
三分之一:
(一)中央機關代表四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
全衛生研究所、本署廢棄物管理處及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會各推
派一人。
(二)地方政府環保機關代表十人:由六個直轄市政府及四個縣(市)政
府所屬環保機關各推派一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相關主管;縣(市)
政府所屬環保機關於必要時得推派鄉(鎮、市)公所一名職業安全
衛生業務相關主管。
(三)工會代表十人:由全國環保公務機關總工會推派。
五、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有關機關或工會代表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
六、本小組會議原則每季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
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七、本小組之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前項會議,有關機關或工會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
表出席。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或專家
學者列席。
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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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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