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家企業環保獎評選要點」第5、7、8點,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環保署管考處 |
發布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布日期: |
110.03.11 |
發布字號: |
環署管字第1101030931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國家企業環保獎評選要點 |
內容: |
一、目的: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公開評選表揚具有環境保護重
大績效之企業,促進其他企業以得獎者為楷模,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共同推動環境保護工作,提升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評選組別:
(一)製造業組:如從事電子、光電、通訊、生技、食品、精密機械、船
舶及車輛製造、鋼鐵、建材、造紙、石油化工原料製造加工、紡織
、染整、農、林、漁、牧、礦、土石採取、藥品製造、火力發電及
燃氣供應、廢棄物回收處理、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等。
(二)非製造業組:如從事醫療保健服務、研發及設計、營造、批發及零
售、運輸及倉儲、住宿及餐飲、觀光旅遊、資訊及通訊傳播、金融
及保險、不動產買賣、運動娛樂、休閒服務、教育服務、綠能(含
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風力及水力)發電、國內無設立工廠或
工廠已無從事生產之製造業等。
三、參加評選資格:
(一)評選年度(參選報名之前一年度)前,經政府登記有案,於境內設
立且營運中之企業。同一企業體系總機構或所屬之分(子)公司、
廠(場)或營運處(所)等,得以個別企業名稱參選。報名參選之
企業名稱應與登記有案之證件名稱相符。
(二)自評選年度至報名期限截止日,參選企業單項污染行為違反本署主
管之環保法規,受處罰一次以內,總處罰二次以內,且無欠繳環保
罰鍰者。裁處金額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者不列入計次,所屬之分
(子)公司、廠(場)或營運處(所)採個別計算。
(三)屬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稱中小企業參選者,得由評選委員會
議決議擇優獎勵。
(四)自評選前三年度至報名期限截止日,未曾發生重大危害環境、衛生
、食品安全、公共安全、重大職業災害案件者。
四、報名方式:
符合參加評選資格之企業,於報名期限截止日前填妥參選文件上傳至
國家企業環保獎網站報名參選。
五、參選企業應具備文件:
(一)報名階段:
1.報名表(每年與報名日期同步公告於國家企業環保獎網站)。
2.參選企業得提報評選年度前之環保優良事蹟(以評選前一年度之
環保優良事蹟為重點),並依報名表之評選指標項目(包括環境
政策與管理、能資源節用貢獻、污染防治減量成效、環境參與及
其他績優事蹟等五大面向)逐項提報說明,含佐證資料影本及照
片。
3.參選報名之企業名稱應與登記有案之證件名稱相符。報名資料不
齊者,經通知補正,應於通知日起十日內完成補正,屆期未完成
補正者,不受理其申請。
(二)複選階段:
複選第一、二階段簡報電子檔,依入選複選通知送達本署指定地點
。
六、報名日期:
每年於開放報名日前一個月於國家企業環保獎網站公告。
七、評選方式:
由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處長為召集人,邀集五至八名專家、學
者及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代表一名組成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
工作,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達五分之二;召集人及本署管制考核及糾
紛處理處代表未克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出席。
(一)初選
1.由本署就報名資料進行審查。
2.資格審查通過及評選指標項目符合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企業名
單彙整後,送交評選委員初選會議,議決入選複選名單。
(二)複選:
1.第一階段評選委員分組審查:由進入複選階段之企業,推派簡報
代表向評選委員進行口頭簡報及詢答。
2.第二階段實地現勘:評選委員由第一階段評選委員分組審查企業
擇優進行實地現勘。
3.評選委員依五大評選指標項目評分。
4.複選階段,主席由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代表擔任,如不克
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產生。
5.評選委員出席複選第一、二階段家數應超過一半以上者,始列入
複選評分。
6.複選結果提交評選委員會決選會議議決獲獎表揚名單。
(三)決選:
評選委員會召開決選會議議決複選結果,獲獎名單須經評選委員會
議二分之一以上評選委員出席議決之。
八、獎勵:
(一)評選及敘獎方式:
依評分結果,將獎項區分為巨擘獎、金、銀、銅級獎與入圍獎。
1.巨擘獎:曾獲中華民國企業環保獎榮譽環保企業獎座或本獎項榮
譽環保企業獎座且精進環保績效者,於製造業組及非製造業組共
擇優頒發至多五名。
2.金級獎:評分達九十分以上。
3.銀級獎:評分達八十五分以上。
4.銅級獎:評分達八十分以上。
5.入圍獎:評分達七十八分以上。
(二)舉辦頒獎典禮,由本署公開頒發獎牌,頒發獎項為巨擘獎、金、銀
、銅級獎;入圍獎獲獎狀一紙。
(三)獲獎企業由本署公布名單,並透過新聞、電視媒體、網路、觀摩會
等活動公開表揚其績優環保事蹟。
九、附則:
(一)本署得使用獲獎者報名所檢附之資料,作為環境保護文宣之內容。
(二)獲獎者應配合本署辦理績優專輯彙編、頒獎典禮、觀摩研討會及宣
導活動等相關事宜。
(三)獲獎者自行宣傳獲獎訊息時,僅能以該獲獎企業作為宣傳對象。
(四)自評選年度至頒獎典禮前發生重大危害環境、衛生、食品安全、公
共安全、重大職業災害案件或報名資料有嚴重不實等情事,經查證
屬實,本署得取消獲獎資格;已領獎者,本署得撤銷或廢止獎勵資
格,並追回獎牌(狀)。
(五)連續三年均獲得銀級以上獎項者,另頒發「榮譽環保企業獎座」一
座。
(六)如發生重大天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疫情、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等情
事,本署得公告調整第六點至前點辦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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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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