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規定,自下
列指定之日起一年內,下列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規定完成水量、水
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及連線傳輸設施之設置:
一、指定之日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五日:
(一)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且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
一萬立方公尺以上者。
(二)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工業區之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且核准許
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二千立方公尺以上者。
二、指定之日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
(一)發電廠,且有排放未接觸冷卻水或採海水排煙脫硫空氣污染防制設
施者。
(二)發電廠以外之事業,且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一萬五千
立方公尺以上者。
(三)其他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且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
每日二千立方公尺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