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第五項。
公告事項:一、乾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及施行日期,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二、錳鋅電池、筒型鹼錳電池、筒型鋅空氣電池鎘含量超過二百五十 ppm
或鉛含量超過四千 ppm 者,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為該乾電池基礎費
率之四倍。二次筒型鹼錳及筒型鋅空氣電池汞含量超過五 ppm 者,
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為該乾電池基礎費率之四倍。
三、鈕扣型鹼錳電池、氧化銀電池、氧化汞電池及紐扣型鋅空氣電池,經
檢附合格檢測機構出具其汞含量為五 ppm 以下之證明,報經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核准者,適用綠色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