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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0:5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遴選要點
民國 96 年 06 月 23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遴選具有環境影響評估(以下
    簡稱環評)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擔任環評審查委員
    會專家學者委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為辦理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以下簡稱專家學者委員)之遴
    選,得組設遴選委員會,由副署長一人為召集人,並由相關專家學者
    五人及機關代表五人組成;機關代表如下:
(一)內政部代表。
(二)經濟部代表。
(三)交通部代表。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
(五)本署綜合計畫處處長。
    前項遴選委員由署長聘兼。

三、環評專家學者委員須具備環評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並符合下列
    資格之一:
(一)從事環評相關項目之技師,滿五年以上者。
(二)國內大專院校專任副教授(含)以上。
(三)曾任登記立案環保公益團體負責人,滿三年以上者。
(四)曾任各機關環評審查委員會委員,滿二年以上者。
(五)曾任學術研究機構環評相關項目研究員。
(六)其他具有特殊專長,經遴選委員會專案認定者。

四、本署環評專家學者委員之專長,其領域概括分為自然及人文科學、環
    境管理、政策環評等三組,並力求各領域委員之人數均衡。

五、遴選委員會為遴選專家學者委員,應公開接受公會、行政機關、大專
    校院、學術研究機構、環保公益團體之推薦。推薦表如附件。
    前項公開接受推薦人選之期間以二星期為限,逾期、資料不齊或資格
    不符者恕不受理,亦不退件。

六、遴選委員會應就第五點所推薦之人選辦理遴選。

七、遴選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
    意始得決議。
    前項會議,除機關代表外,遴選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八、遴選委員會於遴選出十四位專家學者委員及候補人選後即解散。

九、專家學者委員名單經署長核定後聘任之。專家學者委員於任期內辭職
    或出缺時,得依本要點規定遴選之。但如辭職或出缺僅一人時,其人
    選由署長逕為指定候補人選並聘任之。
    前項繼任之專家學者委員,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十、遴選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署外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審查費
    。

十一、本要點經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