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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00:2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立法理由:
第 1 條
本辦法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
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法受理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以下簡稱
評估書)初稿、評估書認可、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
告、變更內容對照表、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因應對策、環
境影響調查分析及因應對策等書件(上述各類書件以下通稱環境影響評估
書件)之審查,依下列標準收取審查費:
┌───────────┬────┬────┬───┬────┐
│          \   書件別│環境影響│評估書初│評估書│環境影響│
│            \        │說明書或│稿      │認可或│差異分析│
│      審查費  \      │環境影響│        │變更內│報告、環│
│      (單位:  \    │調查報告│        │容對照│境現況差│
│      新臺幣元/  \  │書      │        │表    │異分析及│
│\    每件)        \│        │        │      │對策檢討│
│  \                  │        │        │      │報告、因│
│    \                │        │        │      │應對策或│
│開發  \              │        │        │      │環境影響│
│行為類別\            │        │        │      │調查分析│
│          \          │        │        │      │及因應對│
│            \        │        │        │      │策      │
├───────────┼────┼────┼───┼────┤
│一、工廠之設立。      │六萬    │九萬    │二萬  │四萬    │
│二、土石採取。        │        │        │      │        │
│三、農、林、漁、牧地之│        │        │      │        │
│    開發利用。        │        │        │      │        │
│四、醫療建設之開發。  │        │        │      │        │
├───────────┼────┼────┼───┼────┤
│五、遊樂、風景區之開發│九萬    │十二萬  │二萬  │四萬    │
│    。                │        │        │      │        │
│六、文教建設之開發。  │        │        │      │        │
│七、新市區建設、高樓建│        │        │      │        │
│    築或舊市區更新。  │        │        │      │        │
│八、環境保護工程之興建│        │        │      │        │
│    。                │        │        │      │        │
├───────────┼────┼────┼───┼────┤
│九、工業區、生物科技園│十二萬  │十五萬  │二萬  │四萬    │
│    區之開發。        │        │        │      │        │
│十、道路、鐵路、大眾捷│        │        │      │        │
│    運系統、港灣或機場│        │        │      │        │
│    之開發。          │        │        │      │        │
│十一、探礦、採礦。    │        │        │      │        │
│十二、蓄水、供水、防洪│        │        │      │        │
│      排水工程之開發。│        │        │      │        │
│十三、高爾夫球場或運動│        │        │      │        │
│      場地之開發。    │        │        │      │        │
│十四、能源之開發(不含│        │        │      │        │
│      核能)。        │        │        │      │        │
├───────────┼────┼────┼───┼────┤
│十五、核能之開發及放射│十五萬  │二十萬  │二萬  │四萬    │
│      性核廢料儲存或處│        │        │      │        │
│      理所之興建。    │        │        │      │        │
├───────────┼────┼────┼───┼────┤
│十六、其他            │六萬    │九萬    │二萬  │四萬    │
│  (一)工商綜合區開發│        │        │      │        │
│        、購物專用區或│        │        │      │        │
│        大型購物中心興│        │        │      │        │
│        建或擴建工程興│        │        │      │        │
│        建工程。      │        │        │      │        │
│  (二)展覽會、博覽會│        │        │      │        │
│        或展示會場興建│        │        │      │        │
│        工程。        │        │        │      │        │
│  (三)公墓興建或擴建│        │        │      │        │
│        工程。        │        │        │      │        │
│  (四)殯儀館、骨灰(│        │        │      │        │
│        骸)存放設施、│        │        │      │        │
│        火化場興建或擴│        │        │      │        │
│        建工程。      │        │        │      │        │
│  (五)屠宰場興建或擴│        │        │      │        │
│        建工程。      │        │        │      │        │
│  (六)動物收容所設置│        │        │      │        │
│        。            │        │        │      │        │
│  (七)地下街工程。  │        │        │      │        │
│  (八)輸電線路工程。│        │        │      │        │
│  (九)港區設置水泥儲│        │        │      │        │
│        庫。          │        │        │      │        │
│  (十)安養中心、老人│        │        │      │        │
│        福利機構之興建│        │        │      │        │
│        或擴建工程。  │        │        │      │        │
│  (十一)觀光(休閒)│        │        │      │        │
│          飯店、旅(賓│        │        │      │        │
│          )館興建或擴│        │        │      │        │
│          建。        │        │        │      │        │
├───────────┼────┼────┼───┼────┤
│  (十二)軍事營區、飛│九萬    │十二萬  │二萬  │四萬    │
│          彈試射場、靶│        │        │      │        │
│          場、雷達站興│        │        │      │        │
│          建或擴建工程│        │        │      │        │
│          。          │        │        │      │        │
│  (十三)媒體園區之開│        │        │      │        │
│          發。        │        │        │      │        │
├───────────┼────┼────┼───┼────┤
│  (十四)輸送天然氣、│十二萬  │十五萬  │二萬  │四萬    │
│          油品管線工程│        │        │      │        │
│          。          │        │        │      │        │
│  (十五)設置液化天然│        │        │      │        │
│          氣接收站(港│        │        │      │        │
│          )。        │        │        │      │        │
│  (十六)人工島嶼之興│        │        │      │        │
│          建或擴建工程│        │        │      │        │
│          。          │        │        │      │        │
│  (十七)加工出口區之│        │        │      │        │
│          開發。      │        │        │      │        │
├───────────┼────┼────┼───┼────┤
│  (十八)核子反應器設│十五萬  │二十萬  │二萬  │四萬    │
│          施之除役。  │        │        │      │        │
│  (十九)市地重劃、區│        │        │      │        │
│          段徵收。    │        │        │      │        │
├───────────┼────┼────┼───┼────┤
│  (二十)纜車興建。  │九萬    │十二萬  │二萬  │四萬    │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其環境影響評
估書件審查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開發單位於經主管機關審查中所附補正資料,不另收費。

第 3 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在同一場所,有二個以上開發行為合併進行環境
影響評估者,其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以開發行為類別收費較高者
為準。

第 4 條
主管機關受理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後,應以書面通知開發單位於十五日內繳
費。
開發單位未依規定繳納審查費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審查或認可程序,並將
前項書件退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第 5 條
本辦法所規定之各項審查費繳納後,除有誤繳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
求退費或保留。

第 6 條
開發單位提出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應開發後,於原
開發場所另覓替代方案再重行送審時,應依第二條規定標準減半繳費。

第 7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