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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3:0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環保集點制度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營業人、消費者及參與環
    保活動者參與環保集點制度,以落實環保行動有價化概念,促進綠色
    消費,推動環保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環保集點制度,係指消費者購買環保集點產品、搭乘大眾
    運輸工具及參與環保活動者,取得環保點數(下稱點數),俟後續進
    行綠色消費時,得使用點數扣抵消費金額之制度。
    前項所稱環保集點產品如下:
(一)取得環保標章使用證書之商品或服務。
(二)取得第二類環保標章使用證書之商品或服務。
(三)取得產品碳足跡標籤證書之商品或服務。
(四)取得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證書之商品或服務。
(五)本署「環保集點平臺」網站公告之可被集點之商品或服務。
    前項使用點數扣抵消費金額方式,由本署另定並於「環保集點平臺」
    網站公告。

三、本要點補助之對象及補助事項,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對營業人販售環保集點產品,且為符合環保集點制度運作,而修改
      其銷售(點)管理系統,並配合環保集點制度進行推廣行銷之補助
      ,各營業人以申請一次為限。
(二)對營業人於不涉及銷售(點)管理系統修改之情形下,配合環保集
      點制度集點或兌點作業,進行環保集點推廣行銷活動之補助,各年
      度以申請一次為限。
(三)對消費者於本署「環保集點平臺」網站完成註冊,並依該網站公告
      之集點活動方式購買指定環保集點產品、搭乘指定大眾運輸工具之
      補助。
(四)對參與環保活動者於本署「環保集點平臺」網站完成註冊,並依該
      網站公告之集點活動方式參與指定環保活動之補助。
    營業人於申請前項第一款修改銷售(點)管理系統之補助後,於同一
    年度不得再申請前項第二款推廣行銷之補助。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之修改銷售(點)管理系統及推廣行銷之
    補助,限於以下項目:
(一)修改銷售(點)管理系統補助項目:
      1.系統需求訪談、分析設計、程式開發與測試驗證。
      2.會員身分識別歸/離戶作業介接。
      3.環保集點閘道器程式開發。
      4.環保商品資料建置與同步。
      5.電子發票及交易資料資訊處理。
      6.消/兌點作業程式開發。
      7.門市銷售時點情報系統修改。
      8.企業資源規劃系統整合。
      9.點數結算作業整合。
     10.其他經本署認定可提供補助之項目。
(二)推廣行銷補助項目:
      1.文宣設計及印製。
      2.活動執行及贈品。
      3.媒體操作及廣告露出。
      4.其他經本署認定可提供補助之項目。

四、營業人申請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補助,應於申請時承諾完成下列事
    項:
(一)與受本署委託執行環保集點制度之機關(構)或法人簽署環保集點
      制度特約機構契約書。
(二)申請前點第一款之補助時,其銷售(點)管理系統應具備讀取載具
      資訊、上傳商品條碼及點數訊息、進行點數發放與兌換等功能,並
      經受本署委託執行環保集點制度之機關(構)或法人測試合格。
(三)營業人如為實體通路業者,應導入總店點數百分之五十以上店點作
      為環保集點活動店點。總店點數之認定標準,以申請年度前一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之總店點數為準。因未使用自營銷售點管理系統而有
      資訊拋轉困難者,得不計入總店點數。
(四)營業人如為通路業者,其所販售環保集點產品之品項數量應達二十
      項以上。但合作之環保集點產品供應商達五家以上或為國營事業者
      ,不在此限。
    營業人提出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環保集點制度補助申請表(如附件)。
(二)補助計畫書。
(三)以電匯轉帳撥付補助款者,需檢附以申請人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
      帳號存簿資料。
    營業人得於本署「環保集點平臺」網站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出前項
    申請文件。

五、依前點規定受理之申請案件,由本署邀集學者專家成立審查小組辦理
    審查,據以決定各申請案件之補助額度,但每一營業人之補助金額不
    得超過以下標準:
(一)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案件: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案件:新臺幣五十萬元。
    審查小組為前項審查,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申請人營業店點數(非實體通路業者不適用)、販售環保集點產品
      之種類及數量(通路業者適用)、知名度等。
(二)申請人加入環保集點制度,對環保集點制度所生效益。
(三)申請人參與環保活動或其他活動之經驗。
(四)銷售(點)管理系統修改、廣告或宣傳等項目與申請補助金額間之
      合理性。
(五)其他與環保集點制度運作有關之因素。
    第一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
    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一。
    審查委員與申請人有利害關係或其他足以影響審查之情事者,應自行
    或由本署通知其迴避。
    審查小組就審查結果之決定,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本署審查合格結果與補助金額另行通知申請人。

六、申請人接獲前點審查合格結果與補助金額之通知,應即辦理第四點第
    一項所定承諾事項。
    營業人完成前項承諾事項後,應檢具下列文件,經本署審查通過後始
    撥付補助款:
(一)第三點第一款案件:請款文件、銷售(點)管理系統測試合格文件
      、相關費用支出原始憑證正本或電子檔(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之文字
      並加蓋公司大小章)、導入店點清單等資料。但導入店點數不足者
      ,本署得按比率扣減撥付數額。
(二)第三點第二款案件:請款文件、推廣行銷結案報告等資料。

七、申請第三點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補助,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同意參與本署「環保集點平臺」網站公告之集點活動。
(二)依本署「環保集點平臺」網站公告之集點活動辦法,以點數載具完
      成註冊或歸戶程序並提供相關資料,且同意本署蒐集、處理及利用
      與集點活動相關之個人資料。
(三)使用已註冊之載具依本署「環保集點平臺」網站公告集點活動方式
      購買指定環保集點產品、搭乘指定大眾運輸工具或參與指定環保活
      動。
    消費者及參與環保活動者依前項規定完成相關註冊或歸戶程序者,視
    為提出補助之申請,免附申請表。
    申請程序完成後,申請人參與集點活動所應獲得點數之等值補助款,
    由本署直接撥付予受本署委託保管點數款項之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帳戶
    ,並由本署委託執行環保集點制度之機關(構)或法人,將該等值補
    助款換算成點數發給申請人。
    本點點數發放人數及給點原則,由本署另定並於本署「環保集點平臺
    」網站公告。

八、本要點補助期間自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本要點各年度補助款總金額以本署年度實際編列之預算額度為限。
    第三點各款所定之補助事項,其補助款比例及申請期限由本署另行公
    告。
    補助款如於補助期間屆滿前業已用罄時,本署得公告終止補助作業。

九、申請人依本要點申請補助,得以郵寄或親遞方式向本署提出申請。
    以郵寄提出者,應於信封上註明「申請環保集點制度補助」,申請時
    間則以收受申請文件當日郵戳或收發章為憑。但依本要點相關規定以
    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郵寄或親遞處所由本署另行公告。

十、本署依申請文件收件之先後順序辦理審查,如同日收受者,視為同一
    序列。但如補助款將不足支付同一序列之申請案件時,本署得依具體
    個案決定將剩餘補助款平均分配予各申請人。
    本署受理第三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補助申請案件,應於受理之日起六
    十日內完成審查。但補正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間。

十一、本署就第三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補助案件,得於必要時以抽樣方式
      進行現場查核,申請人應配合辦理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無故拒絕
      。
      前項查核事項包括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銷售(點)管理系統應
      具備之各項功能。

十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不予補助:
  (一)申請檢附文件不齊全、模糊不清致無法審查。
  (二)不符本要點所定補助對象之資格。
  (三)不符本要點所定補助事項。
  (四)申請人未依第七點規定完成註冊或歸戶程序。
  (五)申請日期已逾第八點所訂申請期間。
  (六)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變造或偽造情事者。
      本要點補助款用罄或因其他情形,經本署公告終止補助作業,不予
      補助。

十三、經本署依第四點規定核准補助者,應善盡下列事項:
  (一)營業人如為通路業者,應積極維持其所販售之環保集點產品品項
        。
  (二)辦理營業相關廣告宣傳活動,應利用環保集點形象識別標誌宣傳
        環保集點制度。
  (三)配合本署辦理環保集點制度宣傳、說明會等活動。
      經本署依第七點規定核准補助者,應遵守集點活動相關規定及本署
      「環保集點平臺」網站公告之使用者條款等相關規範。
      申請人應自行負擔因補助所產生之相關稅賦。
      申請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廢止補助:
  (一)無故拒絕現場查核,或未能通過現場查核。
  (二)未完成第四點第一項所定之承諾事項。
  (三)違反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十四、申請人應依本要點規定提出申請表及檢附相關文件,並承諾提出之
      文件內容均屬正確,絕無虛偽不實、變造或偽造等情事。
      申請人提出之文件如有違反前項規定之情事,本署得撤銷補助,並
      追究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