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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1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清潔隊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管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為加強清潔隊員執行職務死亡之濟助,特設清潔隊員執行職務死亡濟
    助基金(以下稱為本基金)。

二、本要點所稱清潔隊員,係指廢棄物清理法所稱執行機關內實際從事廢
    棄物清除、處理及環境清潔維護等相關人員。
    前項人員包括隊員、技工、工友、駕駛、臨時工、代賑工等。

三、本基金由社會各界及執行機關辦理資源回收變賣所得款項捐贈,行政
    院及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撥配相當金額籌集之。

四、為妥善管理運用本基金,成立清潔隊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管理委
    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

五、管理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兼任,副主
    任委員由部長指派次長兼任;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本部環境管
    理署署長、本部資源循環署署長、本部會計處處長、本部人事處處長
    、本部秘書處處長及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勞動部各派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於地方政
    府環境保護局、捐款人士及團體代表聘請之,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
    。
    前項管理委員會組成,其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五分之二。
    管理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環境管理署副署長兼任,承委員
    會決議及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
    環境管理署指派人員兼任,辦理有關事宜。
    前項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管理委員會會議原則每年召開二次,審議有關會務執行及經費收支,
    必要時主任委員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本基金為應業務需求,得存入金融機構或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金
    融債券。

八、清潔隊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基金濟助對象:
(一)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事故死亡。
(二)執行職務時因職業引起之疾病死亡。
(三)上下班往返途中發生意外事故死亡。

九、本基金濟助對象之遺族,比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二條規
    定之領受範圍、順序及請領方式,依下列標準發給:
(一)先期濟助金:新臺幣二萬元。
(二)濟助金:
      1.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事故死亡者: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2.執行職務時因職業引起之疾病死亡者: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3.上下班往返途中發生意外事故死亡者:新臺幣六十萬元。
    本基金濟助對象如已依其他法令規定受領慰問金,先期濟助金及濟助
    金得免抵充。

十、前點所定先期濟助金及濟助金申請期限及方式如下:
(一)先期濟助金:由執行機關於死亡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填具先期濟
      助金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並檢附法定死亡證明文件、申請人
      關係證明及打卡或簽到退紀錄等文件;如因職業引起之疾病死亡,
      應另檢附職業醫學科專科醫生開具職業疾病死亡之診斷證明書,併
      送本部轉管理委員會審議;逾期或應備文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二)濟助金:由執行機關於死亡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
      格式如附表二),並檢附法定死亡證明文件、事實經過報告書及同
      一順序遺族登記委託書(格式如附表三)等文件;如因職業引起之
      疾病死亡,應另檢附職業醫學科專科醫生開具職業疾病死亡之診斷
      證明書,併送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審核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後,層
      轉本部轉管理委員會審議。但因證明文件申辦、死亡因果鑑定繁瑣
      費時或其他特殊情形,於期限屆滿前先向本部報備者,不受申請期
      限之限制。
    濟助案件經簽請主任委員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得先行撥發先期濟助
    金或濟助金,再提請管理委員會會議追認。
    濟助案件遇有疑義時,得邀集專家學者、機關(構)等相關代表,提
    供意見或列席說明,協助審理相關事宜。

十一、第九點所定濟助金,有故意情事者,不發給;有下列重大過失情事
      之一者,減發百分之三十;每增加一項重大過失情事,濟助金減發
      金額逐項遞減百分之十,並以減發至百分之五十為限:
  (一)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二)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三)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叉路口違規闖紅燈。
  (四)闖越鐵路平交道。
  (五)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
  (六)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七)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
        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八)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九)其他經管理委員會認定屬重大過失情事。

十二、本管理委員會如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本部。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