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06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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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不含廢機動車輛類及廢照明光源類)
歷史法規:
民國 112 年 08 月 21 日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附件 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不含廢機動車輛類及廢照明光源類).pdf
主 旨: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不含廢機動車輛類及廢照明光源
類)(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生效。
依 據: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五條。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