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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0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地方機關環保車輛駕駛安全獎金支給要點
民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一、為激勵地方機關環保車輛駕駛工作士氣,確保行車安全,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駕駛,指下列人員:
(一)實際從事駕駛清潔車輛之駕駛。但不含行政車輛之駕駛。
(二)重機械、特種車輛之操作手。

三、駕駛服務認真,達成工作要求者,按月發給獎金;其獎金支給基準,
    每人每月最高在新臺幣六百元範圍內,由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
    府、鄉(鎮、市)公所編列預算,視財政狀況及工作情形核酌支給。

四、駕駛扣(減)發獎金之基準,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
    、市)公所定之;其基準應包括違反勤務、請假及其他應扣(減)獎
    金事由。

五、支領本獎金人員到(離)職當月服務未滿一個月者,其獎金應按實際
    在職日數覈實計發;至每日應計發之基準,按當月獎金數額除以該月
    全月之日數計算。

六、已依其他規定支領同性質獎金者,不得同時兼領本獎金。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