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激勵地方機關清潔人員(以下簡稱清潔人員)工作情緒,增進工作
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清潔獎金之支給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
公所實際從事清理廢棄物之下列清潔人員:
(一)從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地方清潔人員設置參考原則」附表一
所列工作項目之人員。
(二)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核實認定之人員
。
三、清潔人員服務認真,達成工作要求,每月發給獎金,其獎金支給基準
,每人每月最高在新臺幣八千元範圍內,由直轄市、縣(市)政府、
鄉(鎮、市)公所編列預算,視財政狀況及工作情形核酌支給。
四、清潔人員扣(減)發獎金之基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
、市)公所定之;其基準應包括請假及違反勤務相關事項。
五、支領本獎金人員到(離)職當月服務未滿一個月者,其獎金應按實際
在職日數覈實計發;至每日應計發之基準,按當月獎金數額除以該月
全月之日數計算。
六、已依其他規定支領同性質獎金者,不得同時兼領本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