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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09:4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減量成效認可審議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立法理由: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抵換專案排放源自願減量
    申請之審查相關作業,特設溫室氣體減量成效認可審議會(以下簡稱
    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抵換專案註冊申請之審查。
(二)抵換專案減量額度申請之審查。
(三)抵換專案減量方法申請之審查。
(四)其他有關抵換專案事項之諮詢。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署長指定副署長兼任;一
    人為執行秘書,由署長指定本署同仁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署遴聘
    專家學者及機關代表擔任。
    前項專家學者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其中專家學者委員任期屆滿,得續聘連任一次
    。專家學者委員應具備本會任務之專業技術或法律政策等相關背景,
    由本署聘派兼之。
    第一項有關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該機關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
    ;專家學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以每月開會一次為原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
    ,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出席委員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機關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該機關
    人員代表出席會議及表決。

五、本會得設專案小組,協助審查抵換專案申請,作成審查意見,提送本
    會審查。
    專案小組委員由本會委員至少三位組成,其主席由召集人指定委員擔
    任。
    就同一申請案件所為之審查,以三次為原則。但情形特殊,經專案小
    組主席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本會相關工作人員由本署現職人員派兼之。

七、本會及專案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出席
    提供諮詢,並得邀請相關單位及團體派員列席說明;必要時,得實地
    勘查。

八、本會委員、專案小組及工作人員就審查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
    行迴避:
(一)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
(二)與該審查抵換專案有利害關係。
(三)有其他情形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前項人員應行迴避而未迴避者,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召集人命
    其迴避。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