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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23:4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不含廢機動車輛類及廢照明光源類)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主    旨:修正「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不含廢機動車輛類及廢照
          明光源類)」(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五條。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