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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3:5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機關綠色採購績效評核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立法理由: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機關綠色採購推動方案,
    評核各機關綠色採購之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機關綠色採購之執行績效,由本署組成機關綠色採購績效評核小組(
    以下簡稱評核小組)辦理評核。各機關所屬單位之績效由各機關比照
    本要點自行評核與獎勵。

三、評核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副署長兼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
    下列人員擔任,且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民間團體代表二人。
(四)專家學者代表五人。
    委員任期二年,因故須異動時,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委員應由原機關
    或民間團體指派代表補足原任期。

四、評核小組每年召開二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
    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副召集人或由召集人
    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出席委員人數,應達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始得召開會議。
    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得由原機關或民間
    團體另行指派代表代理出席。

五、評核小組任務如下:
(一)協助本署訂修機關綠色採購績效評核方法,規範綠色採購績效評核
      對象及方法,以供評核作業遵循。
(二)依各機關年度綠色採購績效評核成果評核總成績辦理評核作業,並
      評定等第。

六、各機關應每年依機關綠色採購績效評核方法規範之期限,至本署指定
    之資訊系統網站完成綠色採購成果之申報作業。

七、機關綠色採購績效評核結果由本署公布,執行績優人員由各機關依權
    責辦理敘獎。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