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七條、第五十七條。
公告事項:一、環境用藥禁止含有之成分如附件。
二、環境用藥標準檢驗方法,有國家標準者,依國家標準,有環境檢測標
準方法(NIEA)者,依環境檢測標準方法;未訂國家標準及環境檢測
標準方法者,可採用下列來源之檢測方法:
(一)美國環保署公告方法(USEPA) 。
(二)美國公共衛生協會之水質及廢水標準方法(APHA)。
(三)日本工業規格協會之日本工業標準(JIS) 。
(四)美國材料試驗協會之方法(ASTM)。
(五)國際公定分析化學家協會之標準方法(AOAC)。
(六)國際標準組織之標準測定方法(ISO) 。
(七)歐盟認可之檢測方法。
三、依前項檢測方法檢測之檢出含有限值為 10 MDL(Method Detection
Limit, MD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