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廢機動車輛回收拆解及粉碎分類補貼費用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九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 據: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五條。
公告事項:一、廢機動車輛回收拆解及粉碎分類補貼費用表,如附表。
二、附表資源回收再利用比率之計算如下:
RT% =(當月再生料產生量(公斤))/(當月粉碎分類處理量(公
斤))×100%
三、各項補貼規定及補貼費率之金額均為含稅金額。
四、廢車出口(係指廢車以引擎或完整車型之型式輸出國外)不予補貼。
五、粉碎分類實際認證數量以當期之碎鐵產生量為核算基準。
六、當期碎鐵產生量超過當期進料處理量百分之七十部分,不予計算認證
量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比率。
七、依本補貼費用表申請粉碎分類補貼費用者,應符合廢機動車輛回收清
除處理稽核認證作業規定,其廢車殼進廠後經分選或粉碎處理產出之
廢車粉碎殘餘物,依廢棄物清理法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相關規定處理
。
八、再生料,指廢車殼進廠後經分選或粉碎處理產出之可回收再利用之物
質,且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相
關規定進行再利用者。
九、廢車殼粉碎後衍生之廢塑膠以再生料名義出貨時,須提供相關憑據,
載明處理日期、數量、處理方式及再利用比率等資訊,且廢塑膠再利
用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始得計入資源回收再利用比率。
十、廢車殼粉碎後衍生之廢塑膠以再生料名義出貨者,出貨對象須為具工
廠資格之塑膠再利用機構;商業登記為回收物料批發業或其他批發零
售業之廢塑膠再利用機構者,不計入資源回收再利用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