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及
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揮發性有機物:指在一大氣壓下,測量所得初始沸點在攝氏二百五十
度以下有機化合物之空氣污染物總稱。但不包括甲烷、一氧化碳、二
氧化碳、二硫化碳、碳酸、碳酸鹽、碳酸銨、氰化物或硫氰化物等化
合物。
二、新設污染源:指自本標準發布日起設立之污染源。
三、既存污染源:指自本標準發布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
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訂立工程施作契約之污染源。但既存污染源
符合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之變更條件者
,以新設污染源論。
四、氯乙烯單體製程(Vinyl chloride monomer(VCM)plant):指產製
氯乙烯單體之生產過程。
五、聚氯乙烯製程(Polyvinyl chloride(PVC)plant):指單獨使用氯
乙烯單體或使用氯乙烯單體與其他原料混合產製聚氯乙烯之生產過程
。
六、二氯乙烷製程(Ethylene dichloride(EDC)或 1,2-
dichloroethane plant):指使用乙烯、氯氣、氧及氯化氫等原料反
應生成二氯乙烷,並提供氯乙烯單體製程使用之生產過程。
七、槽車:車體設有槽體式、罐式、罐槽體式、高壓罐槽體式或常壓罐槽
體式儲存設備之機動車輛。
八、二氯乙烷純化製程(Ethylene dichloride purification):指純化
二氯乙烷之生產過程。
九、氧氯化反應器(Oxychlorination reactor) :指以乙烯氧氯化法產
製二氯乙烷之反應器。
十、氯乙烯單體純化製程(Vinyl chloride purification) :指產製氯
乙烯單體過程中,純化氯乙烯單體之生產過程。
十一、重合槽或聚合槽:指用於進行氯乙烯單體重合或聚合反應,以產製
聚氯乙烯樹脂或粉體之反應槽(器)。
十二、脫除設備:指利用熱、真空或其他方式將聚氯乙烯樹脂或漿料中殘
餘氯乙烯單體移除之設備。
十三、單體回收系統(Monomer recovery system) :指用於聚氯乙烯製
程用於回收氯乙烯單體之系統。
十四、脫除設備後端之所有排放源:指於聚氯乙烯製程中包含之乾燥機、
離心機、濃縮器、攪拌槽、過濾器、輸送機空氣排出處、裝袋機及
儲存容器。
十五、裝載操作設施:指裝載操作涵蓋之相關設施,包括灌裝臂、泵浦、
流量計、關斷閥、釋壓閥、管線、揮發性有機物收集系統及其他相
關閥件。
十六、揮發性有機液體:指揮發性有機物成分占其重量百分比十以上之液
體。
十七、裝載操作:指將揮發性有機液體經裝載操作設施導入或導出槽車、
儲槽或油輪之操作。
十八、氣密狀態:揮發性有機物淨檢測值低於一千 ppm 之狀態。
十九、設備元件:指泵浦、壓縮機、氣體釋壓裝置、取樣連接系統、閥、
法蘭、槽車物料管線之連接頭或其他與製程設備銜接之連接頭。但
流經該設備元件之流體中,其揮發性有機物重量比小於百分之十者
,或屬於真空設備元件者,或設備元件埋於地下無法量測者,不在
此限。
二十、止漏型接頭:指設有止漏墊片或止漏環,可於裝卸接頭接合後才形
成流體通路,並於接頭脫離前可形成流體閉路狀態,脫離後接頭無
須其他裝置即可達流體不與大氣接觸之裝卸接頭。
二十一、初檢測值:指檢測某設備元件或設備逸散之揮發性有機物原始讀
值。
二十二、背景濃度值:指偵測儀器在欲檢測之設備元件上風位置一公尺至
二公尺處,隨機所量得之揮發性有機物儀器讀值,若該量測位置
有遭受其他鄰近設備元件干擾時,其距離不得少於二十五公分。
二十三、淨檢測值:指初檢測值減去背景濃度值之淨值。
二十四、輕質液:指在製程操作條件下製程流體為液態,且該製程流體於
攝氏二十度時含蒸氣壓二.二五 mmHg 以上之揮發性有機物成分
占其重量百分比二十以上者。
二十五、低洩漏型式設備元件:指取得通過 ISO 17025 認證之實驗室(
機構)核發之證明,並符合 API 622、624、641、ANSA/ISA-S93
或 ISO 15848 型式認證程序,且洩漏濃度低於一百 ppm 之設
備元件。
二十六、密閉式取樣系統:指取樣過程流體不與大氣接觸之取樣系統。
二十七、預防性防蝕材料:指可用於法蘭面包覆或塗布,以避免法蘭面或
法蘭面墊片腐蝕導致管線內揮發性有機物逸散之材料。
二十八、密閉設備:指除儲槽外,製程所屬任何密閉槽體,如反應槽(器
)、攪拌槽、重合槽、分離槽、精餾塔、過濾器。
二十九、儲槽排氣密閉收集系統:指儲槽呈現負壓狀況時設有壓力控制閥
補充氮氣或其他惰性氣體調節儲槽內壓力,於儲槽正壓時透過壓
力控制閥將儲槽排氣以密閉管線收集且連通至空氣污染防制設備
。
三十、實際蒸氣壓:指以常溫儲存或裝載之物料,於攝氏二十度時之蒸氣
壓;非常溫儲存或裝載者,其實際操作最大溫度之蒸氣壓。
三十一、廢水處理設施:指收受處理氯乙烯單體及聚氯乙烯相關製程之廢
水收集系統、廢水初級處理單元設備、生物曝氣池及污泥處理設
施。
三十二、廢水收集系統:指處理聚氯乙烯製程產生廢水之收集系統,具有
收集、輸送及貯留廢水功能之單元設備。
三十三、廢水回收再利用系統:指將聚氯乙烯製程產生之排放水,包括離
心機排放水、製程設備沖水、重合槽清洗水或冷凝水,經相關處
理程序後回收再利用之系統。
第 3 條
本標準管制空氣污染物項目為揮發性有機物、氯乙烯單體及二氯乙烷,其
適用對象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但用於研究與開發中之設備且氯乙烯單
體聚合之反應器容量○.二五立方公尺以下、單一儲槽容積十五立方公尺
以下或單一儲槽二氯乙烷容積一百立方公尺以下者,不在此限:
一、生產氯乙烯單體及聚氯乙烯聚合物之公私場所。
二、生產二氯乙烷且用於產製氯乙烯單體之公私場所。
三、運輸氯乙烯單體,或運輸用於產製氯乙烯單體之二氯乙烷之槽車業者
。
四、具氯乙烯單體儲槽之儲運業者。
第 4 條
二氯乙烷製程之排氣,應符合下列規定:
┌───┬────┬────┬────────────────┐
│污染源│適用對象│施行日期│排放標準或管制規定 │
├───┼────┼────┼────────────────┤
│二氯乙│新設及既│發布日 │廢氣應以空氣污染防制系統處理,排│
│烷純化│存污染源│ │放管道排氣中氯乙烯單體排放濃度不│
│製程 │ │ │得大於十 ppm。 │
├───┼────┼────┼────────────────┤
│氧氯化│新設及既│發布日 │每一反應器氯乙烯單體排放量不得大│
│反應器│存污染源│ │於○.二 g/kg-二氯乙烷產品,或廢│
│ │ │ │氣應以空氣污染防制系統處理,排放│
│ │ │ │管道排氣中氯乙烯單體排放濃度不得│
│ │ │ │大於十 ppm。 │
└───┴────┴────┴────────────────┘
第 5 條
氯乙烯單體製程之排氣,應符合下列規定:
┌───┬────┬────┬────────────────┐
│污染源│適用對象│施行日期│排放標準或管制規定 │
├───┼────┼────┼────────────────┤
│氯乙烯│新設及既│發布日 │廢氣應以空氣污染防制系統處理,排│
│製造及│存污染源│ │放管道排氣中氯乙烯單體排放濃度不│
│純化製│ │ │得大於十 ppm。 │
│程 │ │ │ │
└───┴────┴────┴────────────────┘
第 6 條
聚氯乙烯製程之排氣,應符合下列規定:
┌───┬────┬────┬────────────────┐
│污染源│適用對象│施行日期│排放標準或管制規定 │
├───┼────┼────┼────────────────┤
│重合槽│新設及既│發布日 │廢氣應以空氣污染防制系統處理後,│
│或聚合│存污染源│ │排放管道排氣中氯乙烯單體排放濃度│
│槽 │ │ │不得大於十 ppm,且每一反應器開放│
│ │ │ │損失之氯乙烯單體排放量不得大於○│
│ │ │ │.○二 g/kg-聚氯乙烯產品。 │
├───┼────┼────┼────────────────┤
│脫除設│新設及既│發布日 │廢氣應以空氣污染防制系統處理後,│
│備 │存污染源│ │排放管道排氣中氯乙烯單體排放濃度│
├───┤ │ │不得大於十 ppm。 │
│混合、│ │ │ │
│秤重、│ │ │ │
│盛裝容│ │ │ │
│器 │ │ │ │
├───┤ │ │ │
│單體回│ │ │ │
│收系統│ │ │ │
├───┼────┼────┼────────────────┤
│脫除設│新設及既│發布日 │廢氣應以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處理後,│
│備後端│存污染源│ │排放管道排氣中氯乙烯單體排放濃度│
│之所有│ │ │不得大於十 ppm。 │
│排放源│ │ │ │
└───┴────┴────┴────────────────┘
第 7 條
二氯乙烷、氯乙烯單體及聚氯乙烯製程之逸散污染源,應符合下列規定:
┌───┬────┬────┬────────────────┐
│污染源│適用對象│施行日期│排放標準或管制規定 │
├───┼────┼────┼────────────────┤
│裝載操│新設污染│發布日 │一、裝載操作之進料及卸料管線應採│
│作設施│源 │ │ 止漏型接頭且保持密閉狀態。 │
│:含二├────┼────┤二、裝載操作之管線其所含二氯乙烷│
│氯乙烷│既存污染│中華民國│ 或氯乙烯單體氣體,應採密閉集│
│或氯乙│源 │一百零九│ 氣系統連通至原料回收系統、原│
│烯單體│ │年一月二│ 料儲槽、或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處│
│之進料│ │十二日 │ 理。 │
│及卸料│ │ │三、前款導入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處理│
│管線 │ │ │ 之廢氣中二氯乙烷排放濃度,不│
│ │ │ │ 得大於一百 ppm 或氯乙烯單體│
│ │ │ │ 排放濃度不得大於十 ppm。 │
│ │ │ │四、第二款密閉集氣系統應於氣體或│
│ │ │ │ 廢氣導入處設置專用流量計及連│
│ │ │ │ 續記錄設施。 │
├───┼────┼────┼────────────────┤
│槽車:│新設及既│發布日 │一、裝載操作作業執行前及完成後,│
│含二氯│存污染源│ │ 應確保槽車之任何設備及裝卸口│
│乙烷及│ │ │ 為氣密狀態,且槽車所屬設備元│
│氯乙烯│ │ │ 件之揮發性有機物淨檢測值不得│
│單體之│ │ │ 大於一千 ppm。 │
│槽車 │ │ │二、槽車裝卸管線之接頭應採止漏型│
│ │ │ │ 接頭且前端接頭於未使用時應保│
│ │ │ │ 持氣密狀態。 │
├───┼────┼────┼────────────────┤
│設備元│新設及既│發布日 │設備元件之揮發性有機物淨檢測值不│
│件 │存污染源│ │得大於一千 ppm。但經各級主管機關│
│ │ │ │稽查檢測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大於一│
│ │ │ │千 ppm 且小於一萬 ppm,自發現時│
│ │ │ │起二十四小時內,以鎖緊、密封、克│
│ │ │ │漏或更換零件等方式完成修護者,不│
│ │ │ │在此限。 │
├───┼────┼────┼────────────────┤
│(1) │新設污染│發布日 │使用無軸封泵浦或雙軸封泵浦。 │
│泵浦 │源 │ │ │
│ ├────┼────┤ │
│ │既存污染│中華民國│ │
│ │源 │一百十一│ │
│ │ │年一月二│ │
│ │ │十二日 │ │
├───┼────┼────┼────────────────┤
│(2) │新設污染│發布日 │使用止漏流體軸封系統或採密閉集氣│
│氣體壓│源 │ │系統並連通至污染防制設備。 │
│縮機 ├────┼────┤ │
│ │既存污染│中華民國│ │
│ │源 │一百十一│ │
│ │ │年一月二│ │
│ │ │十二日 │ │
├───┼────┼────┼────────────────┤
│(3) │新設污染│發布日 │使用低洩漏型式設備元件。但設置有│
│氣體及│源 │ │困難或有安全顧慮,報經中央主管機│
│輕質液│ │ │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閥 ├────┼────┼────────────────┤
│ │既存污染│發布日 │一、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大於一百 p│
│ │源 │ │ pm 者,應於最近一次停車或歲│
│ │ │ │ 修期間,更換為低洩漏型式設備│
│ │ │ │ 元件,更換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
│ │ │ │ 次歲修期或二年。但因採低洩漏│
│ │ │ │ 型式設備元件有困難或有安全顧│
│ │ │ │ 慮,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
│ │ │ │ 不在此限。 │
│ │ │ │二、設備元件應每三個月檢測一次,│
│ │ │ │ 檢測完成後三個月內應提報設備│
│ │ │ │ 元件檢測報告,並檢具低洩漏型│
│ │ │ │ 式設備元件替換計畫書,其計畫│
│ │ │ │ 書內容包括列出淨檢測值大於一│
│ │ │ │ 百 ppm 之閥件,說明須更換之│
│ │ │ │ 設備元件編號、數量、欲更新之│
│ │ │ │ 設備元件型式、更換期程,並報│
│ │ │ │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依核定內│
│ │ │ │ 容進行閥件更換作業。 │
├───┼────┼────┼────────────────┤
│(4) │新設及既│發布日 │使用密閉式取樣系統。 │
│取樣系│存污染源│ │ │
│統 │ │ │ │
├───┼────┼────┼────────────────┤
│(5) │新設污染│發布日 │法蘭面應包覆或塗布預防性防蝕材料│
│法蘭 │源 │ │。但有安全顧慮,報經直轄市、縣(│
│ │ │ │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 ├────┼────┼────────────────┤
│ │既存污染│發布日 │法蘭面之淨檢測值大於一百 ppm 者│
│ │源 │ │,應於修復完成後,再包覆或塗布預│
│ │ │ │防性防蝕材料。但有安全顧慮,報經│
│ │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
│ │ │ │不在此限。 │
└───┴────┴────┴────────────────┘
第 8 條
密閉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
│污染源│適用對象│施行日期│排放標準或管制規定 │
├───┼────┼────┼────────────────┤
│密閉設│新設及既│發布日 │一、開啟任何容量之重合槽或聚合槽│
│備 │存污染源│ │ ,設備開口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
│ │ │ │ 平均值應小於五百 ppm。 │
│ │ │ │二、開啟其他密閉設備時,設備開口│
│ │ │ │ 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應小於一千│
│ │ │ │ ppm 。 │
│ │ │ │三、前二款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值以│
│ │ │ │ 五分鐘量測所得濃度值之算術平│
│ │ │ │ 均值計之。濃度測值至少每十秒│
│ │ │ │ 記錄一筆,每分鐘需記錄六筆數│
│ │ │ │ 據。 │
│ │ │ │四、揮發性有機物濃度量測過程應以│
│ │ │ │ 錄影或照片方式記錄,併同檢測│
│ │ │ │ 結果之書面紀錄資料,保存至少│
│ │ │ │ 二年備查。 │
└───┴────┴────┴────────────────┘
第 9 條
二氯乙烷或氯乙烯單體儲槽,應符合下列規定:
┌───┬────┬────┬────────────────┐
│污染源│適用對象│施行日期│排放標準或管制規定 │
├───┼────┼────┼────────────────┤
│二氯乙│新設及既│中華民國│氯乙烯單體儲槽應採用壓力槽。 │
│烷或氯│存污染源│一百十一│ │
│乙烯單│ │年一月二│ │
│體儲槽│ │十二日 │ │
│ │ ├────┼────────────────┤
│ │ │中華民國│二氯乙烷儲槽採用固定頂槽者,應符│
│ │ │一百十年│合下列規定: │
│ │ │一月二十│一、應裝設儲槽排氣密閉收集系統,│
│ │ │二日 │ 並連通至削減率達百分之九十五│
│ │ │ │ 以上之污染防制設備。 │
│ │ │ │二、儲槽開口,除採樣測量外,應保│
│ │ │ │ 持氣密狀態。 │
│ │ │ │三、儲槽應採用抗腐蝕材質,避免酸│
│ │ │ │ 性液體破壞。 │
│ │ │ │四、槽頂不得有破洞、裂縫或未覆蓋│
│ │ │ │ 之開口。 │
│ │ │ │五、應裝設儲槽真空壓力調節閥並連│
│ │ │ │ 通污染防制設備。 │
│ │ │ │六、儲槽壓力設計值應大於所儲存實│
│ │ │ │ 際蒸氣壓二倍以上。但維持氣壓│
│ │ │ │ 二倍之操作者,不受前款規定之│
│ │ │ │ 限制。 │
└───┴────┴────┴────────────────┘
第 10 條
氯乙烯單體製程及聚氯乙烯製程之廢水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
│污染源│適用對象│施行日期│排放標準或管制規定 │
├───┼────┼────┼────────────────┤
│廢水處│新設及既│中華民國│一、聚氯乙烯製程廢水(含清洗反應│
│理設施│存污染源│一百零九│ 槽之廢水)之水中氯乙烯單體濃│
│及廢水│ │年一月二│ 度應處理至小於○.一 mg/L,│
│回收再│ │十二日 │ 始得回收再利用。 │
│利用系│ │ │二、廢水收集系統及廢水回收再利用│
│統 │ │ │ 系統之廢水液面不得與大氣接觸│
│ │ │ │ 。 │
└───┴────┴────┴────────────────┘
第 11 條
本標準各種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百七十三度及一大氣壓下
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燃燒過程排氣中之氧氣百分率如無
特別規定則以百分之六氧氣為計算基準;非燃燒過程則以未經稀釋之乾燥
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
氣體含氧量超過百分之十者,則測得之氯乙烯單體濃度值應以下列公式校
正為百分之十含氧量(乾基)濃度值,再計算排放量:
Cb(校正值)=Cb(10.9)/(20.9-含氧百分比)
其中
(一)Cb(校正值):廢氣中氯乙烯單體校正濃度值,單位為 ppmv
(二)Cb: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測得之氯乙烯單體濃度值;為
三次測試之平均濃度值,單位為 ppmv
(三)含氧百分比: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測得之廢氣中氧含量
管制標準為質量排放量時,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公式計算:
CBX=CbDvcQK(10-6)/Z
其中
(一)CBX :氯乙烯單體排放量,單位為 g/kg-產品
(二)Cb: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測得之氯乙烯單體濃度值;為
三次測試之平均濃度值,單位為 ppmv
(三)Dvc :在攝氏二十五度及一大氣壓力之標準狀態下氯乙烯單體密度
,為 2.60 kg/m3
(四)Q :體積流率,單位為 Nm3/hr
(五)K :單位換算係數,係數為 1,000 g/kg
(六)Z :產品產率為每小時之產品量,單位為 kg/hr ;產品量為上次
開槽至此次開槽之氯乙烯或聚氯乙烯產量,以公斤(kg)計;
時間以前次開槽至此次開槽間之生產時數,以小時計。
聚氯乙烯工場之反應器損失,應依下列公式計算:
CBX=CbVRDvcK(10-6)/YZb
其中
(一)CBX :氯乙烯單體排放量,單位為 g/kg-產品
(二)Cb: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測得之氯乙烯單體濃度值;為
三次測試之平均濃度值,單位為 ppmv
(三)VR:反應器之容量(容積),單位為 m3
(四)Dvc :在攝氏二十五度及一大氣壓力之標準狀態下氯乙烯單體密度
,為 2.60 kg/m3
(五)K :單位換算係數,係數為 1,000 g/kg
(六)Y :批次數;前次開槽至此次開槽之生產批次數
(七)Zb:產品產率為每批次之產品量,單位為 kg ;產品量為前次開槽
至此次開槽之氯乙烯或聚氯乙烯產量,以公斤(kg)計。
第 12 條
本標準之適用對象,其排放管道氯乙烯單體濃度及排放量應每年檢測一次
。檢測時須記錄製程及污染防制設備之操作條件,每次檢測總採樣時間應
達一小時,當次檢測應含三個樣品,每個樣品採樣時間應達二十分鐘;製
程屬批次式進料操作者,其檢測時間應包括一個以上完整操作循環之檢測
,檢測報告應含所取樣所有樣品之個別濃度值、採三次測試之平均濃度值
。排放量及削減率應採三次測試之平均濃度值計算之。
同一排放管道連續二次定期檢測排氣氯乙烯單體濃度均符合排放標準,且
其排放濃度值較排放標準百分之二十為低,或檢測值差異在百分之二十以
內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調整檢測
頻率,其調整後之檢測頻率不得低於每二年一次。但經定期檢測或各級主
管機關稽查檢測結果超過排放標準值者,應回復至原定之檢測頻率辦理定
期檢測。
前項檢測值差異,指第二次檢測結果與第一次檢測結果差值之絕對值,除
以第一次檢測結果。
公私場所應於執行定期檢測前五日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於
定期檢測後三十日以內,將檢驗測定結果摘要表向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申報,並依規定格式填製書面報告書妥善保存五年備查。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通知公私場所提報完整檢測報告書進行審查。
前項檢驗測定結果經審查,如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即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或重新檢測,補正期間不得超過三
十日,限期補正以一次為限。
第四項之檢驗測定結果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基本資料。
二、採樣時污染源操作狀況。
三、採樣時污染防制設備操作狀況。
四、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或排放削減率。
五、實驗室分析及空氣污染物結果紀錄。
六、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與排放有關之內容。
第 13 條
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