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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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就滯納金部分加徵利息,欠缺合理性,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6號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歷史法規:
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
全文內容:司法院釋字第七百四十六號解釋宣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
定,就滯納金部分加徵利息,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該
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與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範方式一致,參照前開解釋之意旨,
本署核釋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就空氣污染防制費應繳納費用之滯納金部
分,各級主管機關不得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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