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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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般環境用藥殺鼠劑,應添加苦味劑
歷史法規:
民國 87 年 11 月 18 日
主 旨:公告一般環境用藥殺鼠劑,應添加苦味劑。
公告事項:一 本公告前已取得一般環境用藥殺鼠劑製造或輸入許可證者,自八十八
年七月一日起製造或輸入一般環境用藥殺鼠劑,應一律添加苦味劑。
違者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撤銷許可證。依本公告辦理
變更添加苦味劑者,得免繳交審查費。
二 新申請查驗登記一般環境用藥殺鼠劑者,自本公告日起應添加苦味劑
,始得准予登記。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