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水污染防治法第二絛第七款事業之分類、定義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
定之事業。
公告事項:第二條第七款所指定之工廠、礦場分類及其定義、廢水代處理業及畜牧業
定義、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及其定義詳列如左:
一、工廠、礦場分類及其定義如左:
(一)染整業:從業棉、絲、毛料、人造絲、人造纖維或其他布料上漿、
退漿、精練、漂白、絲光、染色、印花及整理等全部或部分作業程
序之事業。
(二)製革業:從業動物皮原料浸漬、洗滌、浸灰、割皮及去垢浸酸等預
備處理及鞣皮、染色、整理等全部或部分作業程序之事業。
(三)製漿業:從事木材、蔗渣、稻草、竹片、樹皮及其他纖維素原料及
其相關半成品研磨、蒸煮、洗滌、漂白等製紙全部或部分作業程序
之事業(含嫘縈紙漿業)。
(四)醱酵業:指以從事原料醱酵作業程序而製造成品之事業,設計或實
際已達最大日廢水產生量在二十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涵
蓋左列事業:
1.酵母業:從事糖蜜或澱粉等原料去除雜質、脫色、酵母繁殖及離
心分離等全部或部分作業程序之事業。
2.味精業:從事以糖蜜或澱粉等原料經麩酸醱酵、脫色過濾及洗滌
等全部或部分作業程序製造味精之事業。
3.蒸餾業:從事米麥等穀類、澱粉或糖蜜等原料醱酵及蒸餾等全部
或部分作業程序製造酒類(飲用及工業用)、抗生素、有機溶劑
(丙醇、丁醇)等事業。
4.醬油製造業:從事以黃豆等豆類原料洗滌、蒸煮、浸漬、醱酵及
調味等全部或部分作業程序製造或化學合成之事業。
(五)礦油煉製業:從事原油蒸餾、分餾、裂解、精煉、重組或煤炭液化
等全部或部分作業程序製造各種油氣類、潤滑油、脂之工業。
(六)石油化學業:從事石油或天然氣等碳氫化合物基本原料製造石化基
本原料,或石化基本原料製造中游產品之工業。
(七)造紙業:從事紙漿、廢紙或碎布原料打漿、加料(添加填充料、膠
料、染料或其他化學藥品)、勻漿等全部或部分機械作業程序製造
紙類製品之事業。
(八)毛條業:從事物理、化學方法去除原毛之泥沙雜質,從事肥皂、清
潔劑或有機溶劑洗淨原毛之毛質及汗質等全部或部分作業程序之事
業。
(九)化工業:從事染料及顏料製造,煉焦,電石製造,鎳、鎘、鉛或水
銀之電池製造,氰化納、氰化鉀、溴化氰、氫氰酸、氰溴甲苯、汞
、氯化汞、砷、氧化砷、苯胺、甲苯胺、二氯化碳醯、液氯及硝基
苯等工業原料製造,酸鹼製造油脂製造,化學肥料製造,活性炭製
造,清潔劑製造,樹脂製造,塑膠製造,塑膠安定劑製造,毛髮處
理及加工,石灰製造,金屬氧化物製造,乙炔製造,油漆製造,化
學廢料回收之事業。
(十)製藥業:從事人、畜用藥品製造之事業或從事生物技術方法製造藥
品、試劑之事業。
(十一)農藥業:從事合成、配製或分裝等全部或部分作業程序製造農藥
之事業。
(十二)食品業:從事食品原料各種處理以製造食品之事業(包含綠藻產
品之製造及加工,及葡萄糖製造業),設計或實際已達最大日廢
水產生量在二十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十三)屠宰業:從事禽畜宰殺、包裝及冷凍冷藏之事業,設計或實際已
達最大日廢水產生量在二十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十四)金屬工業:從事各種金屬或合成金屬之煉製或加工之事業。
(十五)金屬表面處理業:以化學處理、鍍著、塗裝或其他處理方式進行
金屬表面加工之事業(包含印刷電路版業、鋁陽極處理業)。
(十六)電鍍業:從事以化學、電化學等方法,將金屬鍍著於他類金屬或
塑膠表面之事業。
(十七)造船業:從事各種船體組體之製造、組合或維修之事業。
(十八)發電事業經營業:以火力、核能等方式產生電力供公共使用之發
電廠。
(十九)橡膠業:從事天然橡膠或聚合反應製造橡膠產品之事業。
(二十)水泥業:從事水泥製造、預拌混凝土或水泥製品製造加工之事業
,設計或實際已達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二十立方公尺(公噸/日)
以上者。
(二十一)製粉業:從事樹薯、甘薯、榖類、豆類或其他澱粉性原料洗淨
、磨碎、篩分、沈澱、精製等全部或部分作業程序之事業,設
計或實際已達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二十立方公尺(公噸/日)以
上者。
(二十二)紡織業:從事纖維之紡紗、上漿、織布及製成紡織品之事業。
(二十三)製糖業:從事甘蔗、甜菜等原料及其再製品洗滌、壓榨、離析
、蒸煮、離心等全部或部分作業程序製糖之事業。
(二十四)採礦業:從事礦物採取或採取後加工之事業。
(二十五)陶窯業:以黏土等原料製造陶瓷器之事業,設計或實際已達最
大日廢水產生量二十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二十六)土石加工業:以砂、礫石、土、石材為原料加工之事業,設計
或實際已達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二十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
者。
(二十七)土石採取業:從事以採掘砂、礫石、土、石材之事業。
(二十八)修車廠:從事汽車保養修理之廠(場),設計或實際已達最大
日廢水產生量二十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二十九)玻璃業:以矽砂、石灰石、白雲石、芒硝、廢玻璃等原料製造
玻璃產品之事業。
(三十)經營其他工廠、礦場之事業:凡非屬於前第(一)項至第(二十
九)項事業別之工廠、礦場均屬之。但產生廢水中所含鉛、鎘、
汞、砷、六價鉻、銅、氰化物、有機氯劑、有機磷劑及酚類濃度
低於放流水標準,且設計及實際已達最大日廢水產生量均在二十
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下者除外。
二、廢水代處理業:受他人委託,以管線或渠道輸送廢(污)水至其處理
設施處理之事業。
三、畜牧業:飼養豬二○○頭以上,牛、馬五○頭以上,鴨五、○○○隻
,羊二○○頭以上,鹿、兔一、○○○頭以上,雞一○○、○○○隻
以上,鵝一○、○○○隻以上之事業。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及其定義如左:
(一)肉品市場:從事禽畜或其肉品之批發市場經營管理之事業。
(二)魚市場:從事魚、貝、介或藻類水產品之批發市場經營管理之事業
。
(三)水肥處理廠(場):從事水肥處理之廠(場)經營管理之公私機構
。
(四)廢棄物掩埋場:從事廢棄物衛生掩埋、封閉掩埋場、安定掩埋場所
經營管理之公私機構(包括垃圾轉運站)
(五)廢棄物焚化廠或其他廢棄物處理廠(場):凡從事非屬於前第(四
)項廢棄物掩埋場之廢棄物處理廠(場)經營管理之公私機構。
(六)照相沖洗業及製版業:從事印刷或照相製版,或底片自動沖洗之事
業。
(七)洗染業:從事毛料、人造絲、人造纖維或其他纖維成品洗染之事業
,設計或實際已達最大日廢水產生量在五○立方公尺(公噸/日)
以上者。
(八)船舶解體業:從事舊船拆解作業之事業。
(九)清艙業:凡從事船艙清洗之事業。
(十)養殖業:從事魚類、貝類、甲殼類或其他漁產養殖之事業,農牧綜
合經營養殖面積在○.五公頃以上,一般淡水養殖養殖面積在三公
頃以上,海水養殖養殖面積在六公頃以上者。
(十一)學校、學術、研究機構之實驗(研究)室或其他實驗(研究)室
管理業:具有實驗室或研究室之公私立學校、學術研究機構及事
業。
(十二)醫院、醫事機構:醫院、醫事檢驗院、捐血中心及其他醫事機構
。但產生廢水中所含鉛、鎘、汞、砷、六價鉻、銅、氰化物、有
機氯劑、有機磷劑及酚類濃度低於放流水標準,且設計及實際已
達最大日廢水產生量均在二十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下者除外
。
(十三)動物園業:豢養動物供觀賞場所之經營管理之公私機構。
(十四)環境檢驗測定業:凡接受工廠、礦場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
業委託,檢驗測定環境污染物之事業。
(十五)自來水廠:導引水源將原水以物理、化學或生物方式處理以提供
公共用水之自來水事業。
(十六)餐飲業:經營飲食店、餐廳或供住宿及飲食之旅館等從事食品、
飲品、烹調之事業,設計或實際已達最大日廢水產生量在五○立
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十七)觀光旅館(飯店)業:接待觀光旅客住宿及提供服務且取得交通
部核發之「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之事業。
(十八)遊樂園(區):供民眾休閒遊憩場所之經營事業,設計或實際已
達最大日廢水產生量在五○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或面積
在三公頃以上者。
(十九)貨櫃集散站:面積在三公頃以上貨櫃集中場及轉運站經營管理之
事業。
(二十)洗車場:以自動洗車設施從事車輛清洗之行業。
(二十一)貯煤場:燃煤、煤渣、煤灰等面積在一公頃以上貯存場所經營
管理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