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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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禁止輸入之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種類
歷史法規:
民國 92 年 04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92年4月22日環署廢字第0920029006號公告.pdf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
公告事項:禁止輸入之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種類如下:
一、有害事業廢棄物,但屬下列情形者除外:
(一)經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者。
(二)不含油脂廢電線電纜。
(三)非屬巴塞爾公約列管者,但混合五金廢料除外。
二、廢皮革削皮(不適於製造皮製品者)及廢皮革粉。
三、一般廢棄物中之生活垃圾及其焚化灰渣。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