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增列「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縮編」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 (如
附件) 。
依 據:「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第四條。
附 件: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 (核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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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稱 │政策細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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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工業政策 │工業區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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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礦業開發政策 │砂石開發供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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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水利開發政策 │台灣地區水質源開發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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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爾夫球場設置 │
│ ├───────────────────┤
│四 土地使用政策 │農業生產用地及保育用地大規模變更作非農│
│ │業使用 │
│ ├───────────────────┤
│ │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縮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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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能源政策 │能源配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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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畜牧政策 │養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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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交通政策 │重大鐵公路路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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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廢棄物處理政策 │垃圾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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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放射性核廢料處理│核能電廠用過核燃料再處理 │
│ 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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