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一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二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三十二條。
三 「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第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 設置石油、石油產品貯存槽,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
影響評估。
二 設置石油、石油產品貯存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
估:
(一) 位於國家公園。
(二) 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三) 位於水庫集水區。
(四) 位於自來水水源水量保護區。
(五) 位於港區。
(六) 位於山坡地,申請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者。
(七) 位於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面積五公頃以上或擴建面積累積五公頃以上
者,或石油、石油產品貯存槽總貯存容量或累積貯存容量一萬五千
公秉以上者。
(八) 位於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面積十公頃以上或擴建面積累積十公頃以
上者,或石油、石油產品貯存槽總貯存容量或累積貯存容量三萬公
秉以上者。
三 石油、石油產品之認定基準如附表。
四 「石油、石油產品貯存槽」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書件之審查,依左
列標準收取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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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書件 │環境影響說│環境影響評│環境影響評│環境影響調│
│\ │明書審查費│估報告書初│估報告書審│查報告書審│
│審查 │ (單位:新│稿審查費 (│查費 (單位│查費 (單位│
│\ │台幣元/每│單位:新台│:新台幣元│:新台幣元│
│開發行為類別│件) │幣元/件) │/每件) │/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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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石油產│ 六萬 │ 九萬 │ 二萬 │ 六萬 │
│品貯存槽之開│ │ │ │ │
│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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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石油、石油產品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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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石油產品名稱│規 格│
├─────────┼────────────────────┤
│石油 │一種源於自然界之原油,為碳氫化合物之混合│
│ │物,其主要成分為石蠟烴、環烷烴、芳香烴等│
│ │,可含有微量之硫、氮、氧、釩、鎳或其他金│
│ │屬。 │
├─────────┼────────────────────┤
│液化石油氣 │丙烷、丁烷或主要成分為丙烷、丁烷或丙烷、│
│ │丁烷之混合物。 │
├─────────┼────────────────────┤
│汽油 │1 主要成分為石油精煉之碳氫化合物之混合物│
│ │ ,其蒸餾出百分之十之溫度在攝氏七十四度│
│ │ 以下,蒸餾出百分之九十之溫度在攝氏一百│
│ │ 九十度以下,蒸餾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九十│
│ │ 間之溫度差在攝氏七十度以上,依研究法測│
│ │ 定之辛烷值在八十以上者。 │
│ │2 前項油品中,摻有其他油品或化學品之混合│
│ │ 物,可供火星著火式內燃機作為燃炓者。 │
│ │3 主要成分為具有揮發性之碳氫化物或含氧碳│
│ │ 氫化合物,用之於火星著火式內燃機作為燃│
│ │ 炓者。 │
│ │4 精煉石油之蒸餾混合物,符合研究法辛烷值│
│ │ 為八十/八十七以上,可供螺旋漿飛機作燃│
│ │ 料用者。 │
│ │5 前項油品中,摻有其他油品或化學品之混合│
│ │ 物,可供螺旋漿飛機作燃料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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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油 │蒸餾石油產品,其初沸點在攝氏三十度以上,│
│ │蒸餾出百分之九十五之溫度在攝氏二百四十度│
│ │以下,可供汽油摻配油料、輕油裂解進料、觸│
│ │媒重組進料、工業原料或燃料使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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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燃油 │指專供渦輪引擎飛機燃料用之蒸餾石油產品,│
│ │包括左列油品: │
│ │1 初沸點介於攝氏一百六十度至三百十二度之│
│ │ 間,閃火點為攝氏六十度以上之燃料。 │
│ │2 為廣蒸餾溫度範圍之燃料用油,初沸點介於│
│ │ 攝氏四十度至三百十二度之間,雷氏蒸餾氣│
│ │ 壓介於十二至二十五KPA 間之燃料。 │
│ │3 前二項油品中,摻有其他油品或化學品之混│
│ │ 合物。 │
├─────────┼────────────────────┤
│煤油 │指蒸餾之石油產品,其閃火點為攝氏三十七度│
│ │以上,終沸點為攝氏三百度以下,可供作燃料│
│ │及原材料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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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 │指左列油品: │
│ │1 主要成分為石油精煉之碳氫化合物之混合物│
│ │ ,蒸餾出百分之九十之溫度介於攝氏二百三│
│ │ 十二度至三百七十度之間,在攝氏十五點五│
│ │ 度時比重○.七九至○.八九,閃火點在攝│
│ │ 氏三十八度以上,其十六烷指數四十以上者│
│ │ 。 │
│ │2 前項油品中,滲有其他油品或化學品之混合│
│ │ 物,可供壓縮著火式內燃機及工業作為燃料│
│ │ 者。 │
│ │3 主要成分為具有揮發性之碳氫化合物,用之│
│ │ 於壓縮著火式內燃機作為燃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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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油 │指石油蒸餾產品,其閃火點為攝氏五十度以上│
│ │,於攝氏四十度時之黏度在五.二CST 以上,│
│ │可供作燃料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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