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自公告日起,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而露天燃燒含下列易生特殊有害健
康之物質之一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處罰:
(一)被覆或含有塑膠、橡膠、樹脂之電線電纜、油脂線、電纜(線)接
頭、電線雜、電纜雜、電鍍架等物質或其拆解殘餘物。
(二)被覆或含塑膠、橡膠、樹脂之電腦、電腦零子件、電話交換機、電
話交換機零子件、電子下腳品或通訊器材、電話基板等物質或其拆
解殘餘物。
(三)含膠或油脂之馬達、壓縮機、菊花銅線、乾式沈水式幫浦等物質或
其拆解殘餘物。
(四)含油紙鐵心、電氣盒等物質或其拆解殘餘物。
(五)電容器、變壓器或其拆解殘餘物。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物質。
二、本署八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八一)環署空字第四○三九二號公告,
自本公告實施之日起停止適用。